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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出臺管理辦法規范零售商供應商交易行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 08:55 國家工商總局網站
為規范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制定公布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 《辦法》鼓勵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部門推薦的合同示范文本。《辦法》指出,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從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為: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雙方就商品的特定規格、型號、款式等達成一致后,又拒絕接收該商品;要求供應商承擔事先未約定的商品損耗責任;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務。 《辦法》指出,零售商不得從事下列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對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的價格予以限制;對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貨或提供銷售服務予以限制。《辦法》強調零售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中國工商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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