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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士披露建設腐敗六環節 從頭到尾黑幕重重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11:30 法制日報
編者按 將行賄列入建筑成本竟成為某些地方建筑行業的潛規則。本報記者從建筑行業資深人士處了解到一些不為人知的內幕:6大腐敗環節已經使工程建設領域變成腐敗的重災區。 記者深入采訪業內人士、檢察官以及紀檢部門,探究到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工程建設領域變成腐敗重災區,并請權威人士一一對癥,開出了診治藥方。 本報通訊員 呂建強 本報記者 張亦嶸 “行賄竟列入建筑成本”這條消息幾天來都是各大網站特別關注的話題。據報道,在江西某地,由于工程建設利潤高,施工單位之間競爭激烈,為獲取工程,將工程造價的5%至10%列入“公關費”預算用于行賄,竟成為當地建筑行業的潛規則甚至公開的秘密。 10月16日,一位建筑行業的資深人士向本報透露,建筑領域的黑幕太多了,“行賄列入建筑成本”充其量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這位資深人士所言非虛。9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披露的數據顯示,今年前7個月,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商業賄賂案件中,屬于工程建設領域的就占了四分之一。 知情人士揭秘 工程建設黑幕重重 6大環節滋生腐敗 “4個月,30名處級干部……”不久前,浙江省檢察機關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新聞發布會現場,一連串的數據從浙江省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黃生林嘴里脫口而出。 發布會上,黃生林表示,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已成為當前職務犯罪的“重災區”,而工程建設領域更是商業賄賂犯罪高發領域。近年來查辦的原中共湖州市委書記徐福寧等領導干部受賄犯罪案就是一個十分典型的案例。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徐福寧“落馬”案發于寧波大劇院工程的建設。寧波大劇院工程經過20多次的招標,其預算在建設初期為5億元,但工程驗收完成后的實際投資達到6.1億元。 法院查明:在寧波大劇院工程的建設中,徐福寧共接受4筆賄賂。最初的一筆是2001年10月底,投標人希望得到徐福寧的支持,將裝有5萬元人民幣及襯衫等物的禮品袋送給徐福寧,徐福寧予以接受。此后,投標人中標該工程。 中標人在獲得寧波大劇院項目后,又分3次贈送徐福寧兩萬多美元、10萬元人民幣及國畫等物。 值得一提的是,為上述投標人開道的不只徐福寧一人,在徐歸案之前,檢察機關在查案時已批捕寧波市4名干部。 “利用招投標直接行賄,這是工程建設領域商業賄賂的6大關鍵環節中的首要環節。”這位建設領域的資深人士介紹說。 作為第16位落馬的交通部門領導,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畢玉璽腐敗案曾經轟動一時。仔細研究這16位交通廳長落馬案件不難發現,從招標階段開始,這些交通部門的官員們就要經歷權色的誘惑考驗了。 “招投標搞半明半暗操作,表面看似公開,實則是誰給的好處多就把標投給誰,這是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中最常使用的伎倆。”一位檢察官分析說,畢玉璽選擇的手段就是在招標中向一些投標單位泄露標底,從而實現受賄。 “有些企業手段更絕,先賄賂其他企業來陪標、串標,即通過種種手段,直接把其他企業的法律文本拿到手中(如工商登記、法人代碼等),由一個企業統一做幾份不同的標書去競標。而監管者由于也能“分一杯羹”,所以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 這位建設領域的資深人士說:“工程分包是賄賂的第二大環節。”層層轉包、層層壓價剝皮,最后到個體建筑戶手上,由于技術力量薄弱,再加上在工程中偷工減料,豆腐渣工程也就不可避免了。 “緊接著是材料設備采購。”這位資深人士透露,在材料設備采購中,有的材料供應商在銷售建筑材料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還對方單位或經辦人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或者給予一些“軟回扣”,如高檔消費招待、娛樂等。其實所謂的回扣部分,并非行賄人自己的正當利益,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這樣的回扣,直接導致業主單位或經辦人在選用材料時,不是選優選好,而是任由材料商提供一些低劣的材料。 “再就是變更設計。”這位資深人士接著介紹說,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一些企業低價中標后,向業主或設計單位行賄,并通過變更設計增加項目或提高價格等手段,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工程款結算是要命的環節。”這位資深人士透露,一些施工企業或材料設備供應商,為了盡快結算工程款和材料設備款,向欠款業主負責人和主管會計行賄,美其名曰“以小錢換回大錢”。據報道,南京市白下區建設局原局長肖力,利用手中掌握的結算工程款和承接工程等權力收受賄賂,從2001年下半年至2005年4月先后48次收受賄賂71.5萬元。 “規劃許可也是眾多人眼中的一塊肥肉。”這位資深人士說,在房地產開發中,一些開發企業通過向土地、規劃審批部門行賄,取得土地、規劃許可、提高容積率,謀取不正當利益。 曾經風光無限的原山東省青島市規劃局局長張志光,正是因為吞下了這塊“肥肉”,而導致自己鋃鐺入獄。 眾所周知,房屋容積率直接關系到開發商的錢袋子,據說,容積率提高一個百分點,開發商的利潤就可以增加10個百分點。所以,一些精明的開發商為了千方百計提高容積率,把張志光作為可以保佑自己發財的“財神爺”。 2002年,張志光任青島市規劃局局長期間,青島一家房地產有限公司向青島市規劃局申請提高容積率,未獲批準。第二年初,公司總經理夏某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張志光的表弟趙某某,讓其找張志光關照此事,并答應事成后送給張志光200萬元人民幣,這一住宅項目的智能化工程也讓趙某某承攬。此后,趙某某果然為夏的項目去找張志光說情。幾個月后,張志光大筆一揮,批準了這一住宅項目申請提高容積率的報告。 許多房地產開發商為了使自己的項目能得到張志光的關照而大筆行賄,張志光收受錢款后,則會程度不同地在建設規劃手續的審批上給其幫忙。仔細查看張志光受賄一覽表可以發現,在他任職不到三年的時間里,就收受他人財物上百次,總額高達860余萬元,可謂日進萬金。 辦案人員分析說:“建筑規劃的審批極為嚴格,關系到城市建設的長遠發展。可是規劃權在張志光的手里,成了一塊可以隨意揉捏的面團。” 為何前“腐”后繼 法律制度體系不健全 多頭管理難有效監督 “以上6個環節的商業賄賂,都有著共同的特點。一是手法隱蔽,招投標過程中的陪標、串標,材料商的回扣,分包人的行賄都是在私下進行的,是場外交易。二是形式模糊,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加之一些商業賄賂是通過勞務費、車船費、設計費等形式出現的,是否構成商業賄賂很難把握。”這位資深人士分析說,其造成的危害也是一樣的,直接導致工程成本虛高,最終轉嫁到業主或消費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消費者負擔,成為孳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床。 那么,是什么造就了工程建設領域的黑幕重重?江蘇省紀委駐省建設廳紀檢組組長張寧寧對此有過專門的研究。他認為,應當從工程建設領域的制度、體制、機制上進行分析。 “首先是工程建設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還不健全。對有形建筑市場的運行和管理目前仍無法可依,場外交易的現象依然存在。”張寧寧說,以招標投標法為例,該法對招標投標一些環節缺乏強制性規定,為一些人為調控因素提供了活動“空間”,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加之政府部門對國有資金監管不力,以至國有資產流失,追究不到責任人,風險也無人承擔,這就為腐敗現象的產生提供了機會和條件,出現“建一幢樓,倒一批人”、“工程上馬,干部下馬”的現象。 “一些政府部門集工程立項、資金、招投標、建設、監管、使用于一體,既當業主,又當管理者,是造成腐敗現象層出不窮,腐敗分子‘前腐后繼’的體制原因。”張寧寧說,另外,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由多個部門負責,這種多頭管理的格局,使工程招標投標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地方保護、部門分割的問題比較突出,難以形成統一有效的監督管理。“而且,對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的機制也還不完善。行政管理事務透明度不高,缺少社會監督,導致監督管理的力量薄弱,監管很難到位。” 如何對癥下藥 完善法律法規堵塞漏洞 形成合力治理商業賄賂 “一定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堵塞漏洞。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也有待加強。”在前不久公布全國建設系統20起商業賄賂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的新聞發布會上,建設部副部長、建設部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副組長劉志峰曾大聲呼吁。 對于如何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張寧寧也有過一些思考,“不斷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是關鍵。” 張寧寧認為,僅就招投標和規劃許可兩個環節來說,除了要展開執法檢查外,還得不斷完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要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權。 張寧寧說,這就要求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公開審批程序,簡化和規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同時,要加強審批許可后的監督檢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執法程序,把崗位責職分解落實到個人,強化監督約束,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 “還要加強對權力行使的制約和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張寧寧說,重點要加強對各級領導班子成員和負責資質資格審批、工程管理、規劃審批、材料設備采購以及財務管理人員等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監督。 “要改革工程招投標管理體制,變多頭管理為統一管理;要充分利用公安、檢察、工商、審計和監察等系統舉報投訴網絡的作用,拓寬發現商業賄賂案件線索的渠道……”張寧寧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病癥”一一“下藥”。 “在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檢察、監察、司法部門,以及與外地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部門、地區之間有關情況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治理商業賄賂案件的合力。”張寧寧認為這是最重要的一招。 實際上,有關方面對此早已有深刻認識。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王建明此前就指出,治理商業賄賂是一項全局性和系統性的工作,建設部門是行業主管部門,檢察機關是執法機關,相互之間需要通力協作,攜手打擊工程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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