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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屆廣交會:中國外貿轉型鏡像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5日 13:25 21世紀經濟報道
唐度 黃磊 珠江橫穿羊城,琶洲國際會展中心靜立江邊。就在此刻的平靜中,一場宏大而熙攘的盛宴正在醞釀——10月15日,第100屆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俗稱“廣交會”)將在此開幕。 從籌備數據來看,本屆廣交會仍將延續它的上升曲線,交易額突破往屆幾成定局。而在這百屆關口,年屆半百的廣交會正悄然開始自身轉型之道的摸索。 “這種轉身所帶來的挑戰難度,遠超過累積性增長目標的實現。”一位參與多屆廣交會籌備的外經貿官員顯然看到了更多數字以外的東西。 一如商務部副部長高虎城所言:“廣交會的發展方向以及如何為外貿更好服務是一個重要課題,我們必須推動廣交會在百屆之后依然煥發活力。” 從交易平臺到交流平臺 “這是中國當之無愧的第一展。”10月9日,商務部部長助理傅自應在百屆廣交會新聞發布會上這樣說。 這個年均出口成交額占比全國外貿出口總額十分之一強,占一般貿易出口額三分之一,被德國展覽委員會(AUMA)評價為世界第二的單年展,自1957年創辦伊始,就被看作是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的“風向標”。 50年間,廣交會一直承擔著國家對外貿易活動的重要角色,并標本式地演繹了全國經貿發展的走向和轉變。 進入1990年代后,中國外經貿活動進入加速發展期。然而,在數字指標飆升的背后,由粗放型外貿發展模式帶來的進出口商品結構問題逐漸凸現。高能耗、高污染、高物耗和低附加值的“三高一低”,使得本來就處于國際產業鏈底端的“中國制造”,境遇日漸窘迫。 今年7月27日,商務部宣布聯合發改委、科技部等八部委出臺《關于鼓勵技術引進和創新,促進轉變外貿增長方式的若干意見》;8月初的商務部第三屆夏季研討會,主題是“新時期我國對外開放戰略、國際貿易和相關政策”。 “這些舉措意在調整對外貿易結構的轉型,從根本上增強對外貿易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提升進出口商品結構的水平。”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國際商務系主任黃靜波教授分析。 與決策產生的間接效應不同,外貿市場的風云變化更直接的映射在展會上。 10月5日,歐盟理事會做出決定,從10月7日起對中國產皮鞋征收16.5%反傾銷稅。“這可能導致本次廣交會上鞋類產品訂單數量發生變化。”商務部外貿司司長魯建華擔心。 在此次廣交會另外一個場地——廣州流花展覽中心,一位正在布展的鞋商稍顯樂觀:“歐洲只是我們客戶中的一部分,中東客戶也會簽大單。” 這位來自溫州的鞋商還透露,當地的鞋革協會正在聯絡其他地區的協會向歐盟集體抗辯,“如果廣交會能提供國內企業溝通結盟的平臺,就再好不過了。” 黃建議,百屆之后的廣交會定位不能僅僅局限于會展交易平臺,而應該更多地向一個多元商貿交流平臺的目標努力。“國內企業間可以交流技術,結成利益聯盟、行業同盟應對國際貿易爭端;國際間客商能在貿易之外有更多的彼此交流,最終能促成一套商業文化體系的養成。” 會展評價新體系 “高新技術產品和自主品牌將在本屆廣交會上將得到集中展示。”對于首次設置的綜合展區,傅自應開宗明義地解釋其目的所在。 綜合展區設置在琶洲展館一期21.2號館。它將用來集中展示當前中國高新技術和自主品牌的優秀代表。 “這首先是象征意義。”一位綜合展區的籌展人員告訴記者,“這至少表明我國具備了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技術水平和品牌實力。” 黃靜波分析,中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富于競爭力,主要在其低成本帶來的低廉價格。而自主品牌擁有不足、技術附加值過低的問題,歷來為人所詬病。出口產品缺乏技術含量和品牌優勢的同質化競爭,反過來又加劇了產品之間的價格戰。 而敏感的價格在打開國際市場的同時,必然會招致地方保護性貿易壁壘的增生,以及頻繁的海外貿易摩擦。 按照傅自應的說法,“設置綜合展區”這一創新舉措必須放在“推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促進出口商品結構優化”的大背景中去考慮,才能獲得更多的意義。 其實,這一構想早在今年7月于蘭州舉行的第100屆廣交會籌備工作會議上就已成型。 那次會議上,中國對外貿易中心主任胡楚生表示,綜合展區主要用于“2005-2006年度商務部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的企業參展”,具體參展企業由商務部外貿司從“出口名牌”企業中審定。 在黃靜波看來,推進品牌戰略,培育知名品牌企業,才是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的必由之路。“這種結構調整,比數字增長所帶來的發展更為扎實”。 值得提及的是,上個月同是在廣州舉辦的第三屆中小企業博覽會籌委會就表示,將不再具體統計成交金額。 業界普遍認為,這是我國會展評價體系改變的前兆,成交額可能將逐步淡出。 與高新技術和品牌培養相關,知識產權問題仍是困擾著參展企業的主要羈絆之一。盡管從第98屆開始,廣交會就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但每屆的投訴量都在增長。 在第98屆交易會期間,被投訴企業有822家,比上屆增加6%,認定構成涉嫌侵權企業454家,增加7%。 “在國家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體系保障知識產權之前,會展方有責任提供專利、商標方面的資格預審機制,這實際上是市場運作中的‘合同’在規矩彼此。”黃靜波提醒道,“必須健全參展方和主辦方之間的合同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僅僅依靠企業投訴而被動地作為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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