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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將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的稅收管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20:01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錢春弦)國家稅務總局13日宣布,將對無償贈與行為、將受贈住房對外銷售以及贈與行為后續管理等三個方面提出加強稅收征管的措施,使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貫穿無償贈與行為從發生到受贈住房再次銷售的整個過程。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納稅人在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報《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并作出無償贈與聲明,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方可辦理無償贈與減免稅手續。為防止房屋買賣雙方利用假贈與行為,偷逃贈與環節和將受贈房屋對外銷售環節的營業稅,將無償贈與行為區分為一般贈與行為(包括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和其他無償贈與行為兩類,并對如何確定以這兩類無償贈與方式取得住房的購房時間問題加以區分。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稅務機關對受贈人將全額征收契稅,并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 國家稅務總局指出,對以一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購房時間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即“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對于以其他無償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購房時間確定為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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