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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單位內部規章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 14:22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0月1日電 (記者楊維漢 陳菲)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比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在法律上哪個優先適用?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依法賦予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既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又維護和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勞動用工自主權,促進企業加強規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勞動用工的規章制度。”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

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確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先適用效力,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正當行使勞動用工管理權,借少數人的民主侵害多數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從而倡導運用協商對話、集體談判的機制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和推行集體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市場管理秩序的規范。”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明了司法解釋規定的本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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