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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易誤導青少年 流氓兔因流氓不能做商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7:13 新京報

  法院認為易誤導青少年,韓國公司起訴商評委一審敗訴

  本報訊(記者呂佳瑜 李欣悅 通訊員 郭京霞) 因申請注冊中文的“流氓兔”商標被駁,韓國一家公司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前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流氓兔”一詞易對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消費者的是非觀念產生誤導為由,駁回了韓國公司的訴狀。

  原告認為“流氓兔”有個性

  麻希瑪柔娛樂有限公司是一家韓國公司。2002年7月,該公司在電子出版物及牛奶飲料等商品上向

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流氓兔”的商標,被商標局駁回。麻希瑪柔公司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05年8月,商評委經審查后作出駁回注冊申請,不予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審決定。麻希瑪柔公司仍不服,將商評委告上法庭。

  麻希瑪柔公司稱,其申請商標“流氓兔”是金在仁創作并授權原告申請和使用的“MASHIMARO”動畫形象的中文名稱,該形象是一只很有個性的兔子,在中國已經使用多年,在消費者心目中具有了相當的知名度。在中國,帶有申請商標文字及圖形的文具、首飾、家居用品等都有大量銷售,互聯網、雜志、報紙等各種媒體也對申請商標有大量的宣傳介紹,各個出版社紛紛推出以“流氓兔”為主角的圖書。原告的申請商標已經深入人心,成為具有特定含義的名詞。

  被告稱大眾對“流氓”反感

  而商評委認為,麻希瑪柔公司申請注冊的“流氓兔”商標中的流氓系指放刁、撒潑、施展下流手段等惡劣行為。考慮到大眾對“流氓”一詞的反感,以及帶有“流氓”字樣的詞匯做商標一般不為傳統理念下的社會公眾所接受的狀況,以“流氓兔”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

  一中院認為,將“流氓兔”這一文字標志作為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正式核準注冊的商標使用,容易對一些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消費者的是非觀念產生誤導,從而造成不良影響。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維持了被告作出的關于“流氓兔”商標的駁回復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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