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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查出問題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偏弱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11:42 法制早報
本報記者 李亮 ——專訪資深會計審計學者北京工商大學教授張以寬 記:今年的審計報告和往年有什么不同? 張:今年的審計報告最大的特點就是檢查預算執行情況。相對于歷年的年度審計工作報告來說,審計清單會隨著工作報告一并公布,所以讓民眾有些“火爆”的感覺。今年的審計清單并沒有隨著年度審計報告公布,而是在不定期的審計公告中出現,這是有根據的。 2002 年頒布的《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實行辦法》進一步明確,審計公告納入審計程序。相比較而言,我認為今年的審計報告更加合理科學,在預算制度的執行面、分析問題存在的原因、提出改進的意見上都比以往更加深刻。 記:審計的職能是什么?發現問題后它有沒有處置權? 張:根據我國審計法,審計機關有審查和監督的職能。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審查出來的問題,單項可以發單項公告。比如,以前體育總局動用奧運資金建宿舍。實踐中,審計署查到一些問題后,應該向國務院總理報告,然后審計署審計長接受國務院總理的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常委會提出處理意見,由國務院組織各部門進行處理執行。人大常委會負責大的方面,比如預算執行情況,教育經費是否到位,社保經費執行效果如何,環保經費如何使用等等。如果涉及到責任人的問題,若違法的話,檢察機關則提起公訴,由法院進行立案審理;若違規亂紀的話,則由紀檢部門、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記:民眾有一個聲音:“風暴過后”似乎聽不到處理的消息,是否只是“光打雷不下雨”? 張:上次,李金華審計長向人大報告后,溫家寶總理就曾組織一次各部門整改的會議。目前的現狀是審計監督機關查出問題后,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偏弱。 總體來看,監督改正應按照部門的性質來進行劃分。對沒有按照職責來履行責任者,要實行問責制,也就是責任追究制。如果觸犯刑法,就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如果行政違規,就由上級部門或監察部門執行處理。 記:去年教育部就曾被審計機關查出問題,今年又查出問題,這說明了什么問題呢? 張:李金華審計長曾經說過,屢查屢犯,屢犯屢查。這反映出在執法上力度不夠,查出問題后,對錯誤不糾正,對責任人不處理,所以使有些部門有恃無恐。 記:如果審計法中賦予了審計機關執法處置權,是否會更好一些? 張:不一定。因為審計的職能是客觀公正的評價,審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查出來之后,按照報告制度應該向上級報告。 《審計法》除第 41 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罰以外,對其他所有違法行為都只能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從審計專業性質看,審計機關主要針對經濟行為實施審計行政執法,應詳細規定罰款這一行政處罰種類。 記:目前審計工作中和審計后存在哪些問題? 張:審計資源嚴重不足。審計人員少,本來應該查 100 家,但是根據人員分配,只能查 50 家,有的該查的查不到。另外,關系到民生問題的審計力度還是不夠,教育、醫療、社保、環保都要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最近的一條消息讓人有些欣慰,社保資金納入了審計范圍。 目前很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審計之后相關部門的執法偏弱,問責制度也不完善,執法力度也遠遠不夠。 記:您對今后如何加強審計工作能否談一些建議? 張:我認為審計署和各級審計機關進行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應當給予充分肯定。但目前審計機關人力不足,應當給予補充。審計法規還應當健全和完善,為搬掉社保、醫療、教育、環境保護這“四座大山”,應當大力開展各個領域的財務審計、效益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另外要加大執法力度,做好審計前后的銜接工作,對于違法處理的成本太低,應該加強。另外,媒體的作用是很大的,媒體可以進行輿論監督,也可以提出來要求人大進行監督,并且要強調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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