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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兔輸了商標注冊官司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09:51 北京日報
法院認為該商標誤導青少年消費者是非觀念 本報訊 (通訊員郭京霞 記者王皓) 昨天,市一中院一審駁回韓國MASHIMARO 公司的訴訟請求,支持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拒絕“流氓兔”商標注冊的決定。 本案原告韓國MASHIMARO公司是動畫形象“流氓兔”的版權所有人,于2002年7月申請在中國注冊“流氓兔”中文商標。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經過兩次審查,認為“流氓兔”一詞易對社會公眾,特別是青少年消費者的是非觀念產生誤導,從而造成不良影響,拒絕了韓國公司的注冊申請,MASHIMARO公司于是將商標評審委告上法庭。 MASHIMARO公司在法庭上稱,“流氓兔”是一個很有個性的動畫形象,在中國已經使用多年,在消費者心目中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在中國,大量帶有“流氓兔”文字及圖形的產品在銷售,原告作為這一形象的版權所有者,有資格申請商標注冊并獲得通過。 商標評審委認為,原告申請注冊的“流氓兔”商標中的“流氓”,就表面含義理解,指放刁、撒潑、施展下流手段等惡劣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也就是說商標除具有表明商品來源的功能外,作為一種具有文化宣傳導向作用的載體,也不得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考慮到“流氓”一詞在一般理解下給社會公眾帶來的感受,以“流氓兔”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故不予注冊。法院最終支持了商標評審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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