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管理者不得持股權 青島進一步規范國企改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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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25日 10:16 國資委網站 | |||||||||
日前,青島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該意見在規范國有企業改制程序、認真做好清產核資、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等方面均作出明確規定,以確保國有企業改革健康發展。 該意見規定,青島市國有企業改制應當按規定履行決定或批準程序,未經決定或批準的不得實施。其中,市直資產經營公司(企業集團)的改革方案,經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
該意見規定,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的規定執行。企業國有產權經公開轉讓無適當受讓方時,可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或內部職工轉讓國有產權,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意見指出,存在五種情況之一的國有企業管理層成員,不得通過受讓或增資擴股的方式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這五種情況包括:經審計認定對改制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的;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集體)產權折股價的;違反有關規定,參與制定改制方案、確定國有(集體)產權折股價、選擇中介機構以及清產核資、財務審計、離任審計、資產評估中重大事項的;無法提供持股資金來源合法相關證明的。 意見指出,國有企業改制要確保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其中職工安置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后企業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要繼續按照規定向職工支付安置費用。 此外,該意見還要求認真做好清產核資,加強對改制企業的審計和資產評估;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組織領導。同時要求,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嚴格控制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管理層持有本企業股權數量——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購買股權、期權期股獎勵等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股權的,其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