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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成本果真是商業秘密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 10:45 大洋網-廣州日報
記者 陳芳 王攀 沈汝發 鄧華寧 連日來,公開房屋成本的話題又一次在網上掀起波瀾。 此事的起因源自廣東省建設廳給省人大代表建議的一份回復。針對代表提出公開房屋成本價的意見,廣東省建設廳明確表示:這種做法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這一說法,立即引起 網民的反對。大多數網民認為,作為消費者,公眾有知曉房屋開發成本的權利,政府不能動輒以“商業機密”為由,放棄對樓市的監管權。 人大代表 建議公布房屋成本價 9月22日,記者連線廣東省人大代表朱列玉,他說此事現在比較敏感,不便接受采訪。記者又連線廣東省建設廳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他答復說:事情是由人大代表公布的,你們去找代表。此后記者多次聯系對方,均無人接聽。 據了解,朱列玉和其他8名省人大代表一起,在2月底舉行的廣東省人大會議上,提交了一份《關于公開房屋成本價、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的建議》,明確提出要求公開房價成本信息。 代表們引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作為建議的法律依據。建議提出,在公開房屋成本時,政府應制定條例,要求開發商在申領預售許可證時,向房管局申報房屋成本價,通過行政單位審核審批后才能發放預售許可證;同時,已經領取預售許可證的房屋,應將房管局審批的成本價對外公布。 建設部門 容易侵犯商業秘密 廣東省建設廳在對人大代表建議的答復中表示,公布房屋成本這一做法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在市場經濟下,決定價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關系而不是成本,開發商有根據市場需求以及房屋質量好壞、配套設施是否完善、檔次定位等情況確定銷售價格的自主權。對商品住房成本價進行公開,或者公開的內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 網民異議 不能用“商業秘密”嚇人 廣東省建設廳在“否決”人大代表建議時的論證出發點,引起網民爭議。他們認為,建設部門只對人大代表的建議進行了“不可行性論證”,為什么不進行“可行性論證”呢?房價成本不公開,成本里可能就有貓膩。一些“隱性成本”一定拿不上臺面,見不得陽光。 有網民認為,不能把所有形式的房屋成本公開都列入侵犯商業秘密范圍。公眾和人大代表所要求的,并非將每一個樓盤的實際成本都公之于眾,只是公開同類樓盤的社會平均成本,這個平均成本既可以給公眾購房以指導和參考,也不會侵犯某個企業的商業秘密。 法學專家 房屋成本無密可保 記者連線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他認為,構成法律上保護的商業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主要特點一是公眾無法獲得,不能通過正常渠道得到;二是生產中有訣竅,具有實用性,能為他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效益,披露后會造成損失;三是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訂立保密協議,采取保密措施。 公布房價成本并未要求每個開發商出具他們的管理費用、人頭費用等細目,隨著土地實行招拍掛,稅收征管程序的日漸透明,房屋成本中的這些部分實質上已經無密可保。 記者又就此向建設部咨詢有關情況,建設部新聞處負責人答復說:作為主管部門,建設部不便評價廣東省建設廳的表態,因為這個問題敏感。也許是不到時候,也許表態會對房地產發展不利。再說,這么大的事情要按程序報批,也不能就此說是建設部“拒絕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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