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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綜合利用鼓勵辦法10月1日起實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02:34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申林英

  昨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并將于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管理辦法》規定,經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機組)才可以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此次發布的《辦法》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有關規定,按照精簡效能、加強監督的原則,結合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的實際,對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于1998年相繼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機組)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合并修訂。

  

國家發改委有關人士表示,新《辦法》體現了以鼓勵資源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為核心,以加強效能、監督管理為重點,建立更加規范、更加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制度。同時,與原《辦法》相比進行了較多方面的修改,除對申報條件、認定內容及審查程序、審查時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外,還充實完善了認定條件,明確了審批權限,增加了量化指標,使認定條件和標準更加規范統一。

  此外,《辦法》突出了各部門相互配合和緊密協作的工作機制,為加強監管措施,《辦法》還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了資源綜合利用監督檢查制度和糾錯制度,以及對通過認定企業和大宗綜合利用資源來源的動態監管,并實施統計報告制度等內容。《辦法》共6章34條,包括總則、申報條件和認定內容、申報及認定程序、監督管理、罰則和附則。《辦法》的發布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引導和推動資源綜合利用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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