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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替代廠房 蘇州相城土地案三年無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10:51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范利祥

  蘇州報道

  蘇州市相城區元和鎮新蘇虞公路99號,王根元站在凌亂的工地前。這里曾是其公司所在地。

  王是蘇州市衣麗人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人公司”)總經理。

  如今,他的廠房將被拔地而起的商住兩用的“雙子大樓”代替。圍繞“雙子大樓”所在地塊的糾紛,已持續了將近三年。但到目前為止,王尚未得到一個合理說法。

  土地使用權被收回

  時光倒流到六年前。

  2000年,王根元決定擴大生產規模,投建麗人公司。當年2月1日,麗人公司與吳縣市(2000年12月31日被撤銷,并被拆分為吳中區、相城區)國土管理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取得該地塊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權。

  隨后,王根元蓋好綜合辦公用房,2001年1月11日,麗人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003年年中,王根元被告知,麗人公司和臨近的汕頭市泰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峰公司”)所在地塊使用權要被收回,理由是建設“綠化景觀工程”。

  王根元找到建設局和國土資源局,希望能調換地塊。但他的申請被拒絕,補償問題也一直沒有談妥。

  2003年9月3日,江蘇國眾聯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的評估單位之一)對麗人公司的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等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1160多萬元人民幣。

  相城區建設局拆遷辦胡主任則表示,根據該局聘請的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給麗人公司的補償最多在800多萬元,與國眾聯房地產評估咨詢公司的評估價相差甚大。

  雙方僵持不下。2003年6月18日,相城區建設局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蘇相建拆許字(2003)第4號],拆遷單位為蘇州市相城城市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相城城建公司”)。

  2003年9月12日,麗人公司被強行拆遷。

  2003年10月,王根元向相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相城區建設局核發的上述房屋拆遷許可證。

  綠化?商用?

  麗人公司所在地塊被拆遷后,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隨即被劃撥給相城城建公司。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獲得麗人公司地塊的相城城建公司,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

  蘇州市工商部門提供的資料表明,相城城建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1日,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股東分別為相城區交通局和相城區建設局,股權比例分別為:54%、46%。

  工商資料還顯示,相城區建設局兩位主要負責人還連續在相城城建公司還同時擔任副董事長和經理一職。

  這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興辦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企業以及黨政機關干部擔任公司職務的,要辭去一頭”的規定明顯不符。

  2003年11月19日,王根元向相城區國土局的上級即蘇州市國土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該《批復》,結果被駁回。

  蘇州市國土局的理由是,該地塊用于“綠化景觀工程”,屬于政府可依法收回的“公共利益”范疇。

  但本報記者在相城區國土局2003年3月26日致泰峰公司的一份《函》中看到:根據相城區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我區擬在貴公司地塊上開發建造高層寫字樓。

  在相城區國土局另一份至泰峰的文件中還表示:“待該土地上建設商住房后,區政府承諾以優惠價格提供相對于599.6萬元的建筑面積”。

  而在蘇州市國土局2003年12月份的《蘇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文件》中,也明確將上述爭議地塊列入了拍賣之列,土地用途赫然標明“商業金融業”用地。

  相城區建設局拆遷辦胡主任認為,這是市里規劃調整所致。

  不過,相城區建設局拆遷辦胡主任告訴本報記者,目前他們已把上述兩份評估報告書拿到市有關仲裁部門去仲裁,根據仲裁結果再協商補償問題。“最近要出來。”他說。

  蘇州當地多位地產界人士證實,目前,麗人公司所在地塊的均價已攀升到每畝200萬左右。這樣算起來,麗人公司10多畝土地目前的市場價格已達到2000萬元左右。

  三年訴訟

  在2003年11月份開始的庭審中,相城區建設局出具了一系列頗為蹊蹺的證據。

  證據之一是蘇州市相城區發展計劃局于2002年9月22日作出的《關于205省道北接線西側綠化景觀工程項目的批復》。該文件表示,“同意由你公司負責在205省道北接線西側建設綠化景觀工程項目。”但該批復實際上是2002年底早已完工的另一綠化工程項目的批復。

  證據之二,是相城區建設局于2002年9月23日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該許可證批準的用地同屬上述早已完工的綠化工程項目許可證。而且,上述兩個文件的批準用地面積也明顯不符。

  證據之三,是相城區國土資源局于2003年5月19日頒發的《關于蘇州市相城城市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劃撥土地的批復》中與“205省道北接線西側綠化景觀工程項目”有關批文內容不一致、前后審批文件相互矛盾、工程四至范圍不清。

  2003年11月25日,相城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維持相城區建設局頒發的上述《房屋拆遷許可證》。

  王不服,上訴到蘇州中院。蘇州中院2004年3月26日作出的裁定,中止訴訟,理由是該拆遷許可證涉及相城區建設局2002年9月23日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效力認定問題。

  王仍不服,并把蘇州市規劃局以及相城城建公司告上法庭。但根據相城區法院2004年4月6日的判決王敗訴。

  隨后,王根元再次向蘇州市中院申請再審。

  2006年4月份,蘇州中院把該案交由相城區法院復查。2006年5月10日,相城區法院駁回王根元的再審申請。

  王再次被法院擋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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