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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審屢犯怪圈循環 審計署直陳制度缺陷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7日 06:39 經濟觀察報
本報記者 杜艷 北京報道 某單位一天的出差住宿標準是40-60元,超過這個標準就屬于違規行為。那么,如果這個標準在員工出差時屢屢被突破,是這個出差標準有問題,還是員工自身的問題? 這么個簡單的例子,卻是當前財政審計中遭遇的最大難題之一:審計標準如何確立、制度缺陷造成的失誤如何問責,已成為中央財政審計中面臨的巨大挑戰。 9月11日,國家審計署以公告形式發布了中央42個部門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數千億計的違規數字再次讓人扎眼。 但觸目的數字背后,是剪不斷、理還亂的制度及法律難題。上周審計公告結果公布后,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審計署某部門負責人說:“老問題屢審屢犯,關鍵還是制度和機制問題,而真正由于個人行為惡性違規的只占很少部分。” 新數字 老問題 8000余字的審計報告,將2005年中央42個部門的年度預算違規情況悉數陳列。 與歷年的中央部門審計不同的是:審計的中央部門不斷擴大,審計出的違規數字更加龐大。對于此結果,上述負責人指出:“審計并沒有向輕松的理想狀態發展,結果依然不能掉以輕心”。 不能輕松的重要原因在于,盡管審計的部門和暴露的數字不同,但是結果卻大同小異,老問題常審常犯。“基本上沒有新問題,都是老問題”,該審計署官員說。 這些歷年審計中重復出現的老問題依然集中在幾個方面:擠占挪用財政資金、資金浪費、使用效率低、違規投資、多報冒領等。 而審計出的動輒億計、千萬計的違規行為僅僅是冰山一角。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說:“由于審計范圍所限,僅僅審計了預算內資金,而對于預算外資金沒有納入審計,所以暴露問題十分有限。” 有限暴露的巨額違規問題背后,更令人心憂的是制度建設問題。“如果制度建設問題不解決,明年的審計結果還是不會好看。”上述審計署人士說。 蒼老的制度與法律 逐年狂風暴雨般的審計風暴,似乎只暴露問題,不解決問題。“中國對財政預算的制度建設已經嚴重滯后于形勢發展的需要,這為違規行為提供了操作空間。”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施政文說。 對財政預算最權威的法律約束來自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但專家指出,這部法律“制定比較粗疏,并不能適應不斷完善的財政預算管理需要”。 此外,由于中國并沒有建立起透明的預算公示制度。審計署的監督作為一種事后監督的形式,顯然不能防患于預算執行之前期環節。 專家認為,財政資金的監督使用應該受到最強有力的法律約束,這顯然不是一部《預算法》能夠解決的。而在《預算法》之外,中國財稅法律建設嚴重滯后。 據施政文介紹,中國的財稅法律包括三部稅法、審計法、預算法等,共計不超過10部。而在更具體的法律領域,比如專門的財政法、國債、轉移支付、一般公共支出、政府投資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都沒有專門立法,有的甚至連條例都沒有。 “如果沒有法,政府部門就會首先為部門謀利益,并造成財政資金使用的低效率。”施政文說。 對于審計中暴露出來的制度建設問題,審計署早有深刻認識。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今年6月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審計報告中,曾分析了中央部門產生問題資金的三個主要原因:部門預算改革沒有完全到位;內部財務管理有待加強;預算編審機制不健全。 制度的缺陷,使許多可以規避和避免的問題變成了“不得已而為之”的無奈之舉。 “比如審核的一些虛報冒領的問題,他們肯定是做錯了,但也有不得已的地方,因為預算資金嚴重不足,即使虛報人數多領資金,經費依然捉襟見肘,”審計署某司長說,“錢不夠,事又得辦,你說怎么辦呢?” 何處問責? 制度的疏漏,使部委和個人有了曲線回旋的動力,也成為不少部委屢審屢犯的動因。 目前對中央財政資金的監督分為三個層次,人大監督,審計署審計及財政部監察專員辦事處。 但“沒有辦法問責”,財政部財科所專家說,從技術層面講,預算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就比較粗疏,對于法律責任規定很不清晰;從根源上講,政府職能不清,事權不清,權利交叉重復,不界定清楚政府職能不可能有清晰的預算法出臺。 而所有的這些問題,都會集中暴露于政府預算中,并成為問題不斷產生的根源。 舉例而言,對于發改委國債資金及其他預算內投資沒有及時下撥的問題,顯然已經嚴重影響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損害了國家利益,但卻無從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首先,中國目前落實的還僅僅是合規性審計,并沒有將效率審計納入其中;其次,中國沒有完備的國債法及預算投資等相關法律規定,無法定責;再次,國債資金從預算到使用批復到監督,歷經發改委上報預算、財政部審批劃撥及監督、全國人大審議及監督等多個部門和環節。最后到底該追究哪個環節的責任?是執行部門,還是監督部門? “這似乎是一個筐里的螃蟹,互相纏繞在一起,誰也理不清楚。”財科所內人士指出,如果有效的監督制度沒有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和制度安排沒有推進,審計只能在“年年審、年年犯”,“審而不問”的怪圈里繼續循環。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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