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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判決一起假幣案 幾百萬假幣險些流向市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 20:10 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9月14日電(梁宗、劉丹)上海市二中院日前判決一起購買假幣、偽造貨幣案。被告人張繼國因犯購買假幣罪、偽造貨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35萬元人民幣;同案被告人刁中俊和梁奇分別犯購買假幣罪和偽造貨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和4年,并各處罰金30萬元和5萬元。

  張繼國、刁中俊均為河南來滬農民,兩人經預謀,決定共同出資購買假幣從中牟利。2006年1月初,他倆趕赴廣東汕尾,以2.5元兌換100元假幣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了共計303.42萬元的假人民幣。

  1月6日,張繼國、刁中俊將假幣裝入兩個拉桿箱通過長途大巴運抵上海,并藏匿于刁中俊在青浦的暫住處。次日上午,張繼國從刁中俊處提走1個裝有假幣的拉桿箱,趕至暫住在嘉定的同鄉梁奇家中,以每百元假幣支付4毛錢的加工費,要求梁奇為假幣加工防偽標識,梁奇欣然允諾。

  然而,就在兩人商談時,公安人員突然沖進梁奇住所,將張、梁二人抓獲,并當場查獲拉桿箱內裝有的156.35萬元假幣以及用于加工假幣的模具等贓物。

  當日下午,刁中俊在青浦被抓獲。1月14日,公安人員在刁中俊住所后面的樹林內查獲另一個裝有147.07萬元假幣的拉桿箱。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繼國、刁中俊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共同出資購買,其行為均已構成購買假幣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張繼國、梁奇為偽造貨幣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其行為構成偽造貨幣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對張繼國應予以兩罪并罰。

  法院還認為,由于張繼國、梁奇實施的偽造貨幣行為尚處于犯罪預備階段,依法可減輕處罰。鑒于涉案的假幣未流向社會,也未造成嚴重后果,可酌情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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