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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丹陽:解讀外資并購新規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08:33 新浪財經
2006年9月8日,由中國商務部主辦的資本論壇--2006中國企業跨國并購高峰會在廈門隆重舉行,論壇就在中國開展外資并購、企業境外投融資、國有企業改制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新浪財經獨家進行圖文直播,以下為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副院長沈丹陽的發言。 沈丹陽:各位代表,女士們、先生們,大家早上好! 很高興參加這次論壇,和大家交流看法。8月8號,商務部投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管理行政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聯發布了外匯管理規定,并且從今天,也就是9月8號開始執行,這個規定實際上是對2003年3月的發布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一個修訂。 國內外的新聞媒體、從事外資工作的以及外商有意到中國進行并購的企業都有一些關注,媒體有一些猜測,我本身就接受過一些記者的采訪,今天中央電視臺四套有關于我的報道。 為什么規定會這樣少呢?因為當前有兩件事情同時發生,一個是新規的發布,大家對此有一些猜測。商務部對新規的解讀和解釋比較少。 我今天主要講一下新規的出臺原因,第二有什么新的亮點。 首先關于出臺的目的。最近不少媒體報道,新規加強對外資并購的限制。揣測新規出臺和其他的并購案之間的關系,甚至上升到國家民族產業利益的高度。我認為,不論是老規定,還是新規定,從志愿上看,第一章的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老規定和新規定的差別在哪里?就是后面一句話的“及《公司法》”這四個字。老規定實施三年多為什么就進行修訂?商務部條法司是新規制定的主要單位,該部門的司長做了權威的解讀。我個人的理解向大家報告一下。 首先是更有利于擴大開放。外資并購在中國逐漸的升溫,以并購方式進行的跨國投資合作,從微觀上看對投資合作雙方來說是一種“雙贏”,從宏觀上考察則對投資國和投資東道國都有好處。否則就不能解釋,為什么跨國并購在全球,不僅僅在中國,在很多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之間,成為當前FDI外商投資的主流。現在外商投資的主流并不是內地投資,而是并購。這就是從微觀、宏觀上對中國都是有好處的。 1、就我國而言,利用外資并購同樣有積極的效應,同樣可以從宏觀上和微觀上獲得我們所要的利益。 2、近年來,我國利用外資的戰略正在進行重大調整,利用外資仍然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但更強調利用外資要提高水平。發展外資并購就是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一個重要內容。 3、《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就強調了“適應跨國投資發展趨勢,積極探索采用收購、兼并、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等多種方式利用中長期國外投資”的思路。十一五規劃綱要繼續提出要運用多種形成利用外資。 4、我國全面進入加入WTO后的過渡期,外資并購案例將會越來越多,再此情況下通過完善并購新規,打消外商疑慮,才能更有利于外資并購的發展,才能更好地對外開放。 第二、為了更好地和《公司法》等相關立法相銜接。 1、近兩年來,我國相關法律和法規在國有產權轉讓及管理、稅收待遇界定及征管、外匯登記及管理、上市公司引進外資、企業注冊登記等方面有了新的修訂和調整,2006年,又新出臺了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商投資的規定和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規定。所有這些,都要求外資并購的相關法律規定做出相應調整。 2、出于修訂后《公司法》對外商投資標準、投資方式和投資期限等內容均有所放寬,為使并購規定適應《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的調整,落實國家關于加強外資并購監管和進一步完善并購規定的要求,新規相應的對外資并購的原則、條件、程序、例外和監管等做了更加明確、詳盡的規定。 三、為了有利于堵塞體制上的漏洞。 1、最主要的是針對一些國內企業海外借殼上市,變成外資企業后又回來對國內企業進行并購的做法“假外資”的問題。 2、這些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假外資”問題,新規一方面引入了“實際控制”原則,在第四章“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中,首次明確了外資可以用換股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但境外公司必須是上市公司。另一方面,通過更嚴謹的規定堵塞各種可能的“空子”。 3、第四章以及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五十八條主要內容都是針對所謂“假外資”而來的。 外商在稅收政策方面和其他的政策比較大,現在的“兩稅合一”也成了一個焦點,現段時間有各種說法,比如我們每年有上百億美元,但是有很大一部分是“假外資”進來的。這方面我不展開講了。 四、為了更好地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解決實踐問題),新規的制定增加了兩個部門,一個是國資委,一個是證監會。 1、在產業政策方面,規定“被并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第四條)。 2、涉及企業國有產權方面,規定“外商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第五條)。“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3、涉及上市公司,規定“如果被并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著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第六條) 4、對重點行業和一些可能迎新國家經濟安全的并購,即“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子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 二、第二個方面,新規的其他亮點。 (一)、首次明文允外資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 1、允許外資投資者以境外上市公司股權(包括已上市的股票和擬增發的股票作為并購境內企業的對價)。 2、允許境內主體為境外上市目的,以其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反向并購境內企業股份。 (二)、新規有利中介機構在外資并購中進一步發揮作用。 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大的亮點。這是一個商機,過一段時間在上海有一個關于并購的研討會,他們給我打招呼,希望我也去和他們交流一下,我認為對于中介機構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 1、新規的第30條,明確“投資者以股權并購經能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并購顧問應就并購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境外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并購是否符合本規定第14條,第28和第29條的要求做盡職調查,并出具并購顧問報告,就簽署內容主項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 (三)、新規行文嚴謹且出臺的時機很好。 《南方都市報》8月17日刊登吳向宏的一片評論文章認為,新規是我國在商業領域中,迄今為止唯一達到了國際行文水準的法律法規性文件,因為確實比較嚴謹。 從出臺時機上看,一是在當前社會上對外資并購問題議論較多的時候,對于外資在中國進行的所謂“惡意并購”或不規范并購的行為,社會各界議論較多,認為原來的外資并購規不夠明確可以明示正則,消除誤解,二是在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外商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問題上,原有規定不夠清晰,現在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可以打消外商的一些疑惑。三是新規在這個時候出臺,其中的部分條款可以對抑制當前的房地產市場泡沫和外資投機問題也發揮一定的作用。 三、未來一個時期我國外資并購擁有什么特點? (一)、并購是國際趨勢,審查也是國際慣例,跨國并購已成為跨國直接投資的主要方式。包括中海油去并購,比如印度,同樣也需要審查。我看到一個商務部的數據,全球直接跨國并購的總額占80%。還有一些數據也說明了這一點。91年到95年,并購額增長4.4%,1996—1999年均增長40.2%,1999年全球跨國并購案6000起,并購額達到7201億美元,2000年超過1萬億美元。這是我認為會發展的原因。目前中國的發展是和國際聯系在一起的。 (二)、健康的并購有利于中國經濟發展。 從宏觀上看,可以借助外資并購盤活存量資產,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進而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可以有效補充國有企業改革中的資金不足,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有利的融資條件。 有利于改善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結構。 (三)、規劃有利于并購發展。 從以上三點來看,所以我的判斷結果是新規會促進外資并購在中國的發展。 我的報告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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