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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像運作土地一樣經營大海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9日 18:45 經濟觀察報
本報見習記者 張延龍 杭州報道 到浙江去買一片海吧。 9月1日,重新修訂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管理辦法》規定,只要有項目,今后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申請,通過招標、拍賣或持牌出讓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還可以通過有償方式轉讓、出租、抵押、繼承或作價入股。 “據此,海域使用權實際上成為了一種準物權。跟土地一樣,海域也有地段好壞之分,投資潛力相當大”,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海域管理處處長朱家立解釋。 像經營土地一樣經營海域 朱家立介紹,事實上,國家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首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了海域物權制度。 而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可以看作是浙江省對原《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補充,對一些不適應當前發展的條款進行修訂。 《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只要有項目,任何人都可以通過申請審批,以招標、拍賣或持牌出讓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 溫州三盤領海游艇俱樂部的葉維堅認為,新辦法的實施使海域的商業價值得到了提高,對于開發海域項目是個很好的消息。 葉維堅正在向當地海事部門申請三盤島海域的使用權,準備建造游艇碼頭,開發俱樂部項目。此前,該俱樂部雖然已經取得了洞頭三盤島的土地使用權,但尚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無法建造游艇碼頭。《管理辦法》的出臺,讓他們獲得了擴展事業的契機。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的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浙江省海域使用仍以養殖用海和港口用海為主。截至2005年末,浙江省共辦理海域使用權證書2620本,其中養殖用海共頒發797本,港口用海頒發776本。其中,養殖用海面積超過所有用海面積的70%。 “我打算把投資的一處養殖場向銀行抵押,申請一部分貸款,擴大經營規模。”寧波市寧海縣漁業養殖戶張先生告訴記者。 《管理辦法》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采取掛牌的方式出讓,可以作價入股。“這項規定是以往所沒有的”,朱家立說,“浙江民間資本比較發達,新辦法給民間資本投資海域,提供了很大的空間。” 而為了防止出現與土地炒賣類似的“海域炒賣”,《管理辦法》規定,對無正當理由閑置2年的海域,政府將強制收回處理。 據了解,浙江共擁有我國主張管理范圍內海域26萬平方公里,但近海空間資源,尤其是近岸海域和深水岸線資源日益減少。“目前,海域使用絕大部分都集中在近岸,沿岸投資的區位優勢比較明顯,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遠岸的一些海島附近的海域可能會成為投資開發旅游娛樂項目的熱點”,朱家立說。 監督之惑 《管理辦法》規定,只要有項目,個人也可“填海”、“圍海”。其中,圍海50公頃以下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批;填海50公頃以下,圍海50公頃-100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填海50公頃以上,圍海10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審批。 事實上,近年來,沿海城市正經歷著一場填海熱潮。據統計,浙江杭州灣2004年圍填海面積約1萬公頃;近10年杭州灣南岸灘涂共圍填海約20萬公頃,直接導致濕地減少,生物棲息地喪失。 環保專家分析,圍海造陸使海水潮差變小,潮汐沖刷能力降低,海水自凈能力也隨之減弱,加上圍海造陸的陸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工農業生產,各種污水排入大海,導致生態環境惡化。 日本已經歷過填海帶來的教訓。據有關專家估計,過去的100多年間,日本一共從海洋索取了1200萬公頃的土地,沿海城市約有1/3的土地是通過填海獲取的,造成沿岸海域環境嚴重惡化,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現在,日本國內要再申請新的填海工作,基本上是被禁止的。 朱家立表示:“新辦法將從制度層面促進環保工作,提高海域綜合使用效率。”早在2005年,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在巡查時就發現,寧波一家電廠在項目施工時,填海超出審批面積200畝,對此,海洋局作出了嚴肅處理。 但朱家立也認為,在實際監管過程中,由于海洋局人力、物力有限,對于面積如此巨大的海域,如何做到充分監督管理,仍是一個不小的難題。 來源:經濟觀察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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