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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采礦權收入 中央與地方分成比為2/8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1:36 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9月6日訊 記者夏珺報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fā)布《關于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首次明確劃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省、市、縣分成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通知》指出,自2006年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通知》指出,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包括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機關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出資(包括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和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國有企業(yè)在申請國家出讓其無償占有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時按規(guī)定補繳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通知》要求,要強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的收繳管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一次性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分期繳納;探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款期限不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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