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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14:2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發布時間:2006-08-30 文號:匯發[2006]46號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打印]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滿足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對外金融投資和資產管理的合理需求,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的外匯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第5號公告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辦理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事先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取得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并取得境外證券投資的額度。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在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的同時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請從事下列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 (一)外匯資產管理; (二)外匯資本金投資; (三)外匯同業拆借; (四)資信調查、咨詢服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和外匯資本金投資業務,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應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內部組織結構、公司外匯業務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相關資格證明、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經營條件的情況說明等; (二)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正本復印件; (三)公司外匯業務內控管理制度、風險防范措施;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表。成立時間不足一年的公司須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應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基金管理公司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核操作規程》(見附件1)提出初審意見,按程序報達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 四、基金管理公司申請境外證券投資額度,應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擬設立基金種類(開放式、封閉式)、擬發行基金份額、資金來源以及投資計劃,并附擬與投資者簽訂的書面協議范本; (二)《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或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三)中國證監會同意其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業務的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表; (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應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見附件2)提出初審意見,按程序報達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時明確投資額度和基金份額。 五、基金管理公司應持外匯局相關批準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自有外匯資金賬戶,用于存放公司外匯資本金和外匯收入。基金管理公司應在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匯資金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匯入的外匯資本金,外匯業務經營所得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收入;支出范圍是:結匯,經常項目支出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六、基金管理公司應持外匯局關于投資額度的批準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用于存放募集資金以及申購、贖回、分紅等外匯資金。基金管理公司應在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募集境內居民個人或機構的資金,從境內托管賬戶劃入的資金,境內居民個人或機構申購基金匯入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收入;支出范圍是:劃往境內托管賬戶的資金,支付投資者分紅款和贖回款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支出。 七、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外匯局批準的投資額度后,應與境內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開立境內托管賬戶,托管其用于境外證券投資的全部資產。境內托管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應在開戶后5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情況及托管協議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備。 境內托管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劃入的資金,從境外結算賬戶劃入的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劃往境外結算賬戶的資金,劃往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的資金,支付投資者分紅款和贖回款的資金,支付托管費、管理費、各類手續費以及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八、境內托管人應當在境外托管代理人處為基金管理公司開立境外結算賬戶,用于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等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境內托管人應在開戶后5個工作日內,將賬戶開立情況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備。 境外結算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境內托管賬戶劃入的資金,出售各類境外金融資產所得資金,分紅派息、利息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是:劃往境內托管賬戶的資金,購買各類境外金融資產的資金,支付相關費用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九、基金管理公司可通過境內托管賬戶匯出、匯入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的差額。基金管理公司的累計凈匯出額不得超過按外匯局批準的投資份額計算出的投資規模。 十、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認購、申購基金,應憑其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的書面協議通過銀行辦理。個人認購或申購基金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幣現鈔,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內銀行的外匯存款。境內機構不得以債務性外匯資金認購或申購基金。 十一、境內居民個人和機構從基金贖回和基金分紅所得的外匯資金,由銀行憑基金管理公司的付款指令辦理相關劃轉手續。個人因基金贖回和基金分紅所得的外匯資金,由銀行劃至其外匯存款賬戶。個人不得從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直接提取現鈔或結匯。境內機構因基金贖回或基金分紅所得的外匯資金,由銀行劃回其原外匯賬戶。 十二、境內托管人應按照規定格式(見附表1、2、3)在每月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數據,并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十三、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外匯局應按月匯總轄內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匯資金賬戶、境外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境內托管賬戶的開立與撤銷情況,并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十四、基金管理公司和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外匯管理法規予以處罰。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境內托管人,外匯局可責成基金管理公司更換境內托管人。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基金管理公司,外匯局可取消其投資額度或吊銷其《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 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文后,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將本文及附表轉發至轄內基金管理公司和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應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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