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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國資委出臺辦法推動財務總監依法規范履職盡責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9月05日 09:42 國資委網站

  首批財務總監派出后,為保證發揮財務總監的作用,山東省國資委日前下發了《省管企業財務總監工作職責》,進一步規范財務總監工作。

  《職責》規定,財務總監要依據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國資監管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財務監督管理職責。主要職責是:發現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企業提出糾正建議并按規定向省國資委報告;要審核企業具體財務會計制度,并監督檢查企業執行情況;監
督企業財務人員工作質量和執業水平,對企業財務會計機構的設置和財務負責人的任用、獎懲有建議權;通過審核、檢查企業財務會計賬冊、財務報表和報告資料等方式,監督管理企業財務會計活動,保證企業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列席董事會會議,參加經營班子會議,對有關項目論證、對外投資、貸款、擔保、產權轉讓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等重大經濟事項提出獨立的意見和建議;審核企業重大經濟事項,出具獨立的審核意見;根據企業董事會或經營班子有關決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和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對企業對外投資、兼并、收購、出讓、購置固定資產等重要財務事項與企業負責人進行聯簽;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每季末20日內提交綜合工作報告,對可能造成財務數據失真、國有資產損失的事項以及其他拒絕聯簽的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職責》同時明確了財務總監的責任:財務總監對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存在缺陷而未發現的,對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存在問題而未發現的等9種行為負有相應責任。財務總監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未能履行省國資委要求的主要監管職責的,應當引咎辭職。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企業財務會計行為,財務總監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依法追究財務總監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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