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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石物權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2日 01:42 21世紀經濟報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審《物權法》再一次吸引了各方的眼球,這不僅因為它關系到去年底到今年初與改革大爭論相關的公產、私產是否平等保護,與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是否沖突等問題,更重要的是,它還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基,關系到“好的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 在“私產入憲”后,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等原則相繼確立后,改革的大方向已經明確。但改革卻并不能一蹴而就,改革的進度還很大程度上依賴《物權法》相關規定的突破。為此,本報特別邀請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韓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物權法》起草組成員尹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資法》起草工作小組專家成員李曙光從農民土地權、公產與私產、國有資產等具體制度視角,進行了分析。是為21世紀北京圓桌第99期。 本報評論員 王 梓 葛耘娜 主持 市場經濟大法 《21世紀》:您如何理解《物權法》起草的背景?它與1986年《民法通則》的起草背景有什么異同? 李曙光:起草《物權法》的背景主要是2003年提出修憲,2004年完成修憲以后,保護私有財產權和保護國有財產權被放到了同等的地位。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有一大批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這些財產需要在法律上得到界定、確認和保護,而目前我們還是缺乏這種制度安排。雖然,在憲法中已經對它做了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具體產權的界定、確認和保護都是有問題的,同時也出現了不少侵犯公有財產、侵犯私有財產的案例。所以,在我們完成了修憲以后,緊接著就應該制定出對產權界定、確認和保護的法律。 尹田:從1986年到2006年,從經濟體制改革和法治觀念的成長兩個方面衡量,中國社會都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1986年的《民法通則》和20年后的《物權法》之間有非常重要的因果聯系。1986年,經濟體制改革實際上處在一個關鍵的歷史時期,中國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跨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市場經濟是體制改革的目標。在此之前,就民法的作用和地位實際上已經有了長時期的紛爭,即民法和經濟法有關調整對象范圍的紛爭。過去的經濟法理論建立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強調國家用行政權力來干預和支配經濟活動,而民法則強調建立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民法上的平等首先來源于商品交換者雙方地位的平等。 《民法通則》實際上從原則上確定了這種市場經濟的規則,對于公民個人財產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適用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但鑒于當時的經濟政策以及憲法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民法通則雖然具有開拓性的作用,卻不可能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形成一整套具體的制度。20年以后,改革越來越深化,公民個人利益的保護需求在體制改革過程中增長起來,私人財產、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也在提高,而修改后的憲法也承認了私有經濟的重要地位,由此,物權法的制定就有了憲法的依據。 當今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有待健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存在許多尖銳的社會矛盾,物權法的起草非常艱難。但是,我們不可能等到中國社會各項制度都充分完善、市場經濟發育非常完備后才來制定一部財產法。現在,公民和法人的財產非常需要一部基本法進行保護,所以,《物權法》的起草順應了社會發展的需求。 《21世紀》:如何評價《物權法》的地位,以及它將在市場經濟中發揮的作用? 尹田:《物權法》是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貫徹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律是一個整體,但調整不同社會關系的法律要分門別類。凡涉及到政治生活或者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關系,應當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來規范;凡涉及個別利益的保護,比如民事生活中的財產關系,應當用民法進行規范。公法主要保護公共利益,私法主要保護個人利益。當然公法、私法的劃分具有相對性,但這個基本分類卻很重要。民法在財產方面主要規范商品經濟生活領域一些財產關系的調整,主要任務是要保護個人。 要注意的是,個人的財產權利很多,但并非都由物權法規定,比如商標專利、版權、債權、股權,都不由物權法規定。不同性質的財產權利應交給不同的法律予以規定,物權法規定的是以所有權為中心的財產支配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法主要解決民事生活領域的財產保護問題。而商品經濟的性質決定每一個商品的所有人一定是獨立的、平等的,也就是馬克思、恩格斯說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不管什么人,只要進入了市場,就不存在任何特權。商品交換的平等決定了民事財產生活領域中主體的平等。因此,《物權法》對市場主體的財產進行平等保護,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有著無可取代的地位。 李曙光:我認為《物權法》實質上就是一部“財產法”,應該放大到財產法的視野中來看,囊括所有的財產,而不應局限于物權的概念。《物權法》是市場經濟中界定、確認和保護產權的基礎性法律。它連接了財產關系、經濟關系,維護公民基本的經濟權利,維護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協調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與其他和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相比,《物權法》是涉及到財產初始界定的一部法律,還涉及到財產確認、保護的原則。同時,它也是《憲法》中有關保障公民和國家財產權利的條款的延伸,進一步解決《憲法》中沒有解決的問題,擴展開來,對社會轉型、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的財產關系都有所反映。 和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有四塊,第一塊是涉及到產權的法律,包括憲法、國有資產法和物權法、土地法等;第二塊是與市場經濟運行密切相關的法律,包括進入(即主體法,比如公司法、商業銀行法)、交易(如合同法、票據法、擔保法、證券法)和退出(如破產法)三個環節;第三塊是政府管制法,用以規定政府的“手”可以伸到哪些領域,邊界是什么,比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第四塊是社會保障和公共福利。由此可見,《物權法》的位置十分清楚,它在市場經濟中是一項基礎性的法律,同時又不是擔當全部的功能。 產權平等是基本原則 《21世紀》:就《物權法》本身而言,您認為其核心是什么?《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李曙光:我認為《物權法》的根本任務在于界定產權、確認產權和保護產權,這應該是物權法立法的基本目標。所以說,《物權法》的核心正是在產權上。我國改革開放20多年中,形成了大量新的財產,比如公民私有的財產,而公民私有的財產有時和集體財產,甚至國家的財產混在一起,比如社會中出現的假國有企業,假集體企業、假鄉鎮企業,即所謂“戴紅帽子”企業,另外也有大量還在經營的事業單位存在,它們的產權問題都相當復雜。要解決各種在市場上活動的主體的產權界定,必須把界定產權的程序、操作手段加以規定,這些就要放到《物權法》中。如果這一步沒有規定好的話,初始的界定都不清楚,又談何產權的保護呢? 界定產權就是不能再籠統地說這都是國家的財產,或者公有財產,否則老百姓的空間就沒有了。界定的過程要有一套透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包括界定的主體是誰,包括規定政府、法院、個人各有什么樣的權利和職責。產權確認以后,保護誰的產權就很清楚了,一旦產權受到侵犯,那么侵犯者就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若是政府作為侵犯者就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尹田:平等原則是民法最核心的是基本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格平等,二是財產平等。因此,財產平等是《物權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不管是國家、集體的財產還是個人的財產,只要進入民事領域,其法律地位就是相同的,都同等地受法律保護。 《21世紀》:如何看《物權法》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的原則? 李曙光:從法律的角度講,看所有的主體時都要看其地位是不是平等,《物權法》對所有的財產都應該公平對待,平等保護。但是過去,中國更看重對公的財產的保護,而忽視對私的財產的保護,所以,在強調平等時要考慮到中國的這個背景。一部保護財產的法律,更應該強調如何提供一套公正、透明、平等保護的程序,對財產進行初始界定和再界定,規定如何確認這些產權,明確各種主體的財產受到了侵犯后要用什么樣程序保護。我認為應該從這個角度來理解《物權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 如果對于國有財產國家還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的話,我認為《物權法》的重點就應該更多地放在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上,作為修改后的《憲法》中“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條款的延伸。因為我們準備制定專門的《國有資產法》來保護國有財產,但是目前還沒有專門設計的財產法來保護私有財產,所以《物權法》應該更多地關注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尹田:批評《物權法》對財產進行平等保護的人認為,我國是公有制國家,國家財產怎么可以和個人財產平等?這是一種錯誤的意見。他們不懂得,物權法對各種財產的平等保護僅限于民事生活領域,而民事領域的財產交往是商品交換,交易雙方必須地位平等,不能有強制命令。但在民事生活領域之外,民法上的平等原則就不適用了。物權法對財產的平等保護實際上反映了兩個需求,一是市場經濟的需求,平等保護可以讓所有財產平等地進入民事活動領域,這樣才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二是權利保護的需求,財產所有人身份不同但不影響財產的地位,這就可以防止一些享有特權的人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防止強者侵犯弱者。而對個人財產權利而言,其最容易受到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因此,《物權法》的重要的任務就是要保護私權不受公權力的侵害。 要注意,各種法律的著重點不一樣,私法著重保護個人利益,公法著重保護公共利益,這樣,才能防止個人去侵犯國家利益,防止國家去侵犯個人利益。民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受到質疑,實際上基于一些人對民法的性質、功能和任務不了解的緣故。 國有資產保護應該有專門法律 《21世紀》:不少人寄希望于《物權法》的出臺能夠解決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對此,您怎么分析? 尹田:在民事法律中,特別在《物權法》中,本來可以不去規定國有資產的特殊保護,因為國有資產的保護問題應當有專門的法律,比如國有資產的管理,應當有嚴格的程序。但國有資產的管理應由政府行政機關進行,因此,這種管理關系的性質是行政管理關系,應當由行政法規定。從歷史上來看,其他一些國家的民法中也存在涉及國家利益的特別規定,比如一些國家的民法典中存在有關國家征收的條文,但其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國家濫用權力,從而對國家征收的原則和條件進行限制。但考慮到社會需求和立法政策,在《物權法》中增加對國有資產保護的特別規定,也是有必要的。只不過這些規定只能是原則性的規定,真正解決國有資產的保護問題,必須依靠其他專門的法律。而這些國有資產保護的法律條文進入《物權法》,并不影響平等原則的貫徹。 李曙光:流失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因為流失包括投資流失、管理流失、經營流失等,而防止流失可以通過管理技術的提高、開支的節約做到。法律講權利、義務、責任及其關系,講侵犯了哪些權利,“國有資產流失”轉化為法律用語應該是“侵犯國有財產權利”。在我國1992年憲法修改中,把“全民”改為“國有”,但是國有財產仍然界定不清,實際上應該由國家的機構來代表國有財產,而不是說由百姓全體來代表,這就有界定產權的必要性。但是,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的責任應該交給《國有資產法》。法律不僅僅是一種預防機制,而且還是一種處治機制。因此在防止國有的所有權、資產權受到侵犯的問題上,法律就是要懲罰損害這些權利的行為,并要求對侵犯做出賠償。 我認為《物權法》的起草過程是一個非常民主的過程,甚至可以說,它的社會參與度是迄今為止其他立法沒有過的。聯系到其他市場經濟立法的制定過程,反映了中國式立法已經形成自己的特點,開始進入一個理性與科學決策的階段。 我希望《物權法》能夠在充實完善后早日出臺,當然,也希望《國有資產法》能與她同步出臺。 《21世紀》:如何看待《物權法》與《國有資產法》之間的界限與銜接? 李曙光:《物權法》中對所有財產都會提到,無論國有財產還是私有財產都有原則性的規定,但是涉及具體的一些內容,比如國有財產的界定、確認、保護,甚至管理,都應該放到《國有資產法》中。《物權法》不要去替代《國有資產法》,當然也無法替代,畢竟它不可能對國資委的定位加以規定,也不可能去規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物權法》可以對保護國有資產做原則性的規定,比如提出保護國有財產的基本原則,但是不會涉及過多的細節。每一項法律都有它的立法目標,而人們不能期待它有更多的功能。對于國有資產的保護應該更多地借助《國有資產法》。甚至可以說,《物權法》不用特別強調國有資產的保護,所有的財產都應該一視同仁,而《物權法》在具體規定中應該側重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 另外,在憲法之下,應該有國有資產法保護國有資產,有物權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稅收法是關于政府收稅的,涉及國有財產的形成問題,以及土地法,它們一起構成了對財產的規定,都是憲法的特別法。如果這四部法健全了,中國的財產關系基本上就理清了。 《21世紀》:批評者多指責《物權法》把作為既成后果的財產保護出來,您如何看待財產分配和財產保護之間的關系?如何看待《物權法》立法過程中受到的非議? 尹田:物權法的任務主要是保護合法取得的財產,不是對現存財產占有狀態的無條件確認。中國現行的分配制度可能存在不合理,但只要人們取得的財產符合現行法律,就應當得到保護。現行法律即便不合理,在沒有被廢止之前,也必須無條件遵守,這是最為基本的法制觀念。另外,為了保護財產秩序的穩定,《物權法》規定,對于財產的占有,如果不能證明是非法所得,就推定為有權占有。有些人認為這一規定保護了非法取得的財產。這是一個誤解。這里的所謂“推定”,只是一個暫時的認定,一旦有證據證明占有人為非法占有,那它就肯定喪失法律保護。 分配制度不合理問題,不是由《物權法》去解決的,而應當由稅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去解決。但應當注意,合理的分配并不意味著消滅貧富差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經典的社會主義的區別在哪里?其最大的差異就在于承不承認私人利益的合理性。初級階段承認個人主義,承認追求私利的合理性。我們提倡集體主義,但是不要求每個人都必須是一個集體主義者,只要是合法的個人利益,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這種追求可以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經典的社會主義所建立的基礎是每個人都消滅了私利追求的欲望,個人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整體利益,這樣美好的社會形態的建立需要具備很多條件,我們還沒有實現的條件,所以要從初級階段開始,發展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模式,特別是鼓勵私有經濟的發展。 在《物權法》的立法程序中,出現了很多爭端,新提交的第五次審議稿依然堅持了對各類財產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表現了黨和國家在《物權法》基本指導思想上的鮮明立場。當然,經過審議之后的《物權法》還要經過各種各樣的修改,但是中國現在太需要這樣一部法律了,《物權法》的立法進程是不可阻擋的,明年3月《物權法》頒布是很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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