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自作為一項住房保障制度推行以來,對加速住房建設,改善居民住房條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目的是為一次性支付購房資金有困難的廣大群眾提供購房資金和購房貸款。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民收入差距的拉大,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已經暴露出 “窮人繳的少用不起,富人繳的多用的多”的問題,使得住房公積金逐漸背離了制度建立時的初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住房公積金已經成為了“富人俱樂部”。造成這些情況的,既有征繳方面的因素,也有
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公積金征繳方面的原因
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之初,社會各階層、各種類型的單位之間收入差距不大。但是,現在不同單位和行業之間收入差距懸殊,使得以職工工資為繳存基礎的住房公積金,也體現出社會福利分配的巨大差距。
公積金的繳存額由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決定。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國家制定政策中只是規定了原則上不高于12%。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規定的比例各有不同。繳存基數上不封頂。由于工資收入分配的懸殊,這種繳存方式造成了繳存額度相差懸殊。收入較好的單位出于避稅的考慮,想方設法多繳公積金,而較差的單位卻一再拖欠或根本繳不起。同養老保險比較,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存基數是一樣的,即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但與養老保險不同的是,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有封頂,而且收入較好的單位養老保險繳存基數往往低于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不封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歸屬繳存個人所有,多繳多得,造成了住房公積金已經成為職工工資以外的收入。在最近的一次審計調查中,某市最高與最低的繳存額之間的差距竟有1095倍!這無疑也是社會貧富懸殊的一種投影。
二、公積金使用方面的原因
根據住房公積金使用規定,購房者除購房時可提取賬戶資金支付房款以外,還可以享受優惠利率得到貸款。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和余額是計算最高可貸額的主要依據。經調查,繳存額高的單位職工工資薪金收入高,所以最高可貸額很高,大部分接近或高于該市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同時,因為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高,可提取的資金多,這部分人對貸款的依賴程度低,貸款需求也很低,但每人能得到的貸款額卻很高。而且,這部分購房者大部分已享受福利分房,現住房條件基本滿足需要,貸款大部分用于購買第二套房屋或為了投資,購房面積在150平方米左右。與之相對的是,收入低、繳存額低的人的貸款需求量大,能得到的貸款額度卻很低。這部分人貸款主要用于改善自身住房,其購房面積大部分在70—100 平方米左右。這些真正需要解決住房困難的低收入者,由于房地產市場價格飛漲,往往承擔不了高額的購房款、也承受不了還貸壓力而購不起住房。由此造成一次性支付購房資金有困難的廣大群眾非但不能在住房公積金的優惠制度中受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反而接濟了高收入者,即貸款使用人獲得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市場利率之差所帶來的收益是未使用人利差的損失。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使用的扶貧、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低收入者靠住房公積金解決購房問題的愿望難以實現。這造成住房公積金使用未能在解決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難中起到積極作用。
三、公積金管理方面的原因
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中必須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但是事實上大多數城市都沒有開展廉租房建設,而更愿意傾向于將其“改革”為貨幣化。其原因多種多樣,比如:可避免特困戶集中居住形成“貧民窟”,對社會治安不利;貨幣化分配可以戶數多一些,不像房屋分配有幾套只能分幾戶;最關鍵的原因是貨幣化改革可操作性強,因為人的經濟狀況是處在變化中的,下崗這個階段是特困戶,再就業后就可能脫困了,但脫困后政府再想收回廉租房難度就大了。總之就是建設城市廉租住房條件不成熟,最終形成的結果就是城市的廉租房建設仍然停留在文件上。廉租房制度已經名存實亡。同時,各地轟轟烈烈開展的經濟適用房,80%以上是單位集資、拆遷、舊城改造等零打碎敲的項目,這些項目可以享受經濟適用房的一些優惠政策,但能上市的微乎其微。就算上市的一小部分,價格也高得讓低收入者難以接受。調查發現,越是經濟發達的城市,反而經濟適用房建設越落后,而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一些縣鎮,經濟適用房建設反而比城市還要好一些?梢,不建或少建經濟適用房,并非是政府無錢無能力建,而是不愿建。
四、改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議
1.嚴格控制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科學核定繳費基數,確定每年繳存公積金基數的封頂限額,限制繳存額度,達到縮小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差距,糾正無序提高或畸形分配制度的目的。同時在征繳環節,參照社會保險基金由地稅征收辦法,做到征繳和管理使用相分離。將住房公積金納入社會保險征收體系,統一協調政策,加強部門之間的聯系和溝通,建立健全地方性配套制度和辦法,完善住房公積金的解繳基數和辦法,避免稅源流失和監管漏洞。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管理,有效控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防止企業所得稅流失。
2.采取多種措施,向低收入者傾斜
針對困難企業、低收入者制定切實可行的多種征繳、貸款配套的傾斜政策。如限制最低繳存額度,對低收入者購買經濟適用房實行公積金貸款的貼息業務;充分利用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購入或建造一些低價位住房,供應低收入的住房困難戶;對低收入者賬戶中資金從未提取、使用過公積金的繳存人,可以在其退休時給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補助等。(作者:審計署蘭州特派辦 張軼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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