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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貨物出口后仍可以辦理出口退(免)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30日 18:13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前出口的貨物允許退稅。

  國稅總局副局長崔俊慧表示,原有的規定是,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前應先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認定。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后,在未辦理出口退
(免)稅認定手續前就已出口了貨物,按照原有規定這些出口貨物無法辦理退稅。為解決這些企業的實際問題,我們這次調整了相關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前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其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視同內銷予以征稅。需要說明的是,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是稅務機關有效實施出口退稅管理最基本的條件,我們雖然調整了相關規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業應先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再從事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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