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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公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1:19 北京日報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五十五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合伙企業法分為總則,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解散、清算,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109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規定,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法律明確規定,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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