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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破產法立法背后的故事:歷時十二載幾次擱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0:54 中國證券報

  通過破產讓半死不活的企業(yè)死去,體現了人類在制度安排上的某種智慧

  2006年8月27日,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化進程中值得紀念的一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獲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從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昨天,企業(yè)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有關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企業(yè)破產法的起草工作為何跨越三屆人大任期,前后歷時十二載?起草過程中,遇到了哪些疑難,立法部門又是如何解決的?……立法背后的故事,無疑為我們進一步加深理解這部法律提供了一把鑰匙。

  一波三折,十二年磨一劍

  記者:從1994年開始,企業(yè)破產法就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guī)劃之中。掐指算來,這部法律起草經歷了三屆全國人大任期,費時十二年之久,期間幾次擱淺。能介紹一下這部法律起草的經過嗎?

  起草工作組負責人: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的要求,八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從1994年3月開始組織有關部門和研究單位成立起草組,開始研究起草破產法草案。為了廣泛聽取意見,起草組組織若干調研組到各地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同時委托遼寧、四川兩省人大財經委分別起草出一份草稿。并就《企業(yè)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及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的實施經驗進行了總結。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起草組經過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擬訂出破產法草案初稿,經向有關部門、地方和國內外專家多次征求意見,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經八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于1995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是,由于對本法的出臺時機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見,以及

社會保險制度及其立法一時難以配套等原因,草案當時未能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程序。

  九屆全國人大期間,起草組繼續(xù)進行這一工作,一方面對當時企業(yè)改革與破產現狀進行總結研究,同時著手繼續(xù)修改破產法草案。2000年3月,起草組召開會議,就草案的修改問題進行了研究。大家認為,隨著國有企業(yè)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將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時機已基本成熟,草案包含的內容經過反復修改,廣泛征求意見,已基本可行,起草組應當抓緊工作,爭取早日提交常委會審議,會議還就草案修改的原則提出了具體意見,原擬于2002年上半年再次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因個別地方出現了企業(yè)不穩(wěn)定現象并引起人們對國有企業(yè)破產有關問題的分歧意見,這一工作又暫告一段落。

  十屆全國人大成立后,企業(yè)破產法再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規(guī)劃,確定繼續(xù)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組織起草。財經委員會于2003年8月調整起草機構,再次啟動草案修改起草工作。起草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指示和立法指導思想,總結以往工作,結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經驗,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多次召開立法座談論證會,認真聽取各方意見,不斷修改完善草案,并于2003年11月將草案再次送各地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就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采取登門拜訪的形式,與有關方面多次進行協商,基本取得一致意見。2004年5月,起草組再次召開大規(guī)模座談會,征求人民法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企業(yè)、職工和破產清算從業(yè)人員的意見,就一些重要問題進一步達成共識。5月28日,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正式征求國務院意見。隨后,起草組逐條研究國務院等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再次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草案,經全國人大財經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于2004年6月21日正式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初審。

  此后,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2004年10月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本來是再經過一次修改審議以后,就可以通過了,但恰恰在這一關鍵時刻,在破產清算、債務清償順序問題上出現了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到底勞動債權優(yōu)先,還是擔保債權優(yōu)先?這一爭就是兩年。兩個優(yōu)先都有硬道理。立法時到底把哪個放在優(yōu)先的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難題,處在兩難之間,難以取舍。在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領導的關注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進行廣泛調研,做了大量工作,終于找到了結合點與突破點,提出了目前這一“新老劃斷”的方案。這是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解決了歷史遺留難題,也和立法的指導思想統一起來,掃除了障礙,同時也凸顯出這部法律的中國特色。這一處理方式得到了各方面的廣泛認同,在這次常委會審議修改之后,以157票贊成,2票反對,2票棄權獲得通過。

  破產立法,在爭議中成熟

  記者:聽說在破產法起草過程中,有關方面曾在一些問題上產生過意見分歧,對有些問題的爭議還比較激烈。能談談這方面的情況嗎?

  起草工作組負責人:在法律起草過程中,有意見分歧是正常的。除了前面提到的勞動債權與擔保債權誰優(yōu)先清償的問題外,在適用范圍、破產原因、重整制度、破產企業(yè)職工權益保護、金融機構的破產等問題上都曾有過爭論,我就其中的幾個問題簡要地作個介紹:

  第一個問題,關于適用范圍。這在起草中有過較大爭論,也幾經變化。一種意見建議將商自然人,即個體工商戶的破產及消費信貸破產納入本法調整;一種意見即起草組意見,適用所有企業(yè)法人、合伙企業(yè)及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yè)及其出資人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盈利性組織。后來在審議中,主要考慮到合伙企業(yè)與個人獨資企業(yè)破產要連帶到合伙人與個人投資者破產,而個人破產需要一定的財產登記制度與個人信用及相關的制度配套,加之依法設立的贏利性組織沒有形成固定的含義,且難以劃定明確的范圍,為便于操作,最后將本法調整范圍局限為企業(yè)法人。當然,有必要指出的是,本法雖不直接調整合伙企業(yè)與個人獨資企業(yè),但對這類企業(yè)破產的法律規(guī)定也做了必要銜接。

  第二個問題,關于破產原因。早先的草案對于企業(yè)破產原因規(guī)定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清理債務”。這樣規(guī)定,簡單明了、易于操作。在征求意見和審議中,有不少人存在一種擔心,即僅以這樣一個原因即允許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破產,會不會引發(fā)大量企業(yè),特別是國有企業(yè)破產呢?會不會給一些惡意申請者以借口?也有意見認為,目前有一些國有企業(yè)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問題,如不加限制地以一種原因作為破產原因也不利于這類國企的脫困。根據這一情況,立法機關將破產原因修改為,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第三個問題,關于金融機構的破產。依據本法規(guī)定,

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從大的方面應適用本法。但由于這類企業(yè)比較特殊,對于這類企業(yè)的破產要有一定的特殊措施。故在起草過程中,曾有人建議商業(y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不適用本法。但后來考慮到如不適用本法,就這類企業(yè)的破產專門制定破產法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立法的經濟性原則,而且本法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對這些企業(yè)也是適用的。故在最后通過的法律中,對金融機構的破產做了較為具體的規(guī)定,同時規(guī)定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企業(yè)破產的一些特殊事宜,要按照國務院依據企業(yè)破產法和商業(yè)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的實施辦法來辦理。

  企業(yè)破產法的通過,是我國破產制度建立健全的重要步驟,但還不是全部。由于種種原因,現在的這部法律對個人破產問題沒有涉及,但隨著條件的成熟,這一問題最終會得到解決。到那時,我國的破產制度才趨于完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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