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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謝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2:25 中華工商時報
《企業破產法》高票通過10萬戶國企迎來市場化退出方式 【記者 王志新 27日北京報道】 記者今天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監督法、企業破產法和合伙企業法(修訂)分別于今天下午以高票獲得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在回答有關記者的提問時認為,與現行的企業破產法相比,新的企業破產法有三個突出特點。 一是新的企業破產法,不論是對破產實體問題的規定,還是對破產程序問題的規定,都更加明確、具體。法律條文的數量由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的六章四十三條,增加到現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為處理破產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 二是新增設了企業重整制度的規定。目的是對一些因各種原因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通過實施重整,以擺脫困境,恢復生機,盡可能避免因破產清算帶來的職工失業、社會財富損失等社會震蕩。 三是對破產清償順序作出了更加符合我國國情,更有利于保證職工權益的規定。按照“新老劃斷”的制度安排,在保證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在破產程序中得到優先清償的同時,兼顧擔保制度的穩定,維護交易安全。 安建認為,完善的企業破產制度對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三方面的意義:第一,企業破產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基礎性法律。因為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有競爭就會有失敗,對競爭失敗、以至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企業,按什么辦法來清償債務,以保證所有債權人都能公平受償,使競爭失敗的企業能夠有序退出,使經濟秩序能夠保持正常呢?這就要靠破產制度來解決問題。第二,剛才已經講了,通過破產重整制度,有可能使那些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得以擺脫困境,恢復生機,東山再起,從而減少失業,減少因破產清算造成破產財產貶值所引起的社會財富的損失。第三,有利于促使債權債務關系的及時處理。在債務人已無力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通過依法對其實施重整或破產清算,可以防止因此造成債務清償的久拖不決,防止因債務鏈的繼續拉長造成連鎖反應,危及經濟穩定。 政策性關閉破產一直是近十幾年來國有企業一道最后的“保護屏障”,至此,在中國最高立法機構27日表決通過企業破產法之際,除已列入國務院總體規劃的近2000家國企外,其余約10萬戶國企將失去“特殊照顧”政策,轉而選擇市場化的退出方式。 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1994年開始實施。對這些破產項目實行“特別照顧”,包括對破產財產認定和債務清償順序做出特殊規定,并給予財政支持。在2006年中央預算中,中央財政安排338億元,用以推進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和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工作。 列席審議企業破產法的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說,市場經濟優勝劣汰,企業有生就有死,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為市場經濟下中國國有企業提供了一個正常新陳代謝的機制。 據國資委的統計,截至去年底,全國已經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項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場的國有大中型特困企業和資源枯竭礦山,已有近三分之二實施了關閉破產。其中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等5省、直轄市已經停止實施政策性破產,全面轉向依法破產。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約2000家列入規劃的企業等待進行政策性破產。 “國有困難企業通過政策性破產平穩退出市場,使國有企業的結構得到優化。政策性破產可以說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退出市場的一項成功的制度創新。”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如此評價政策性破產的歷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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