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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反商業賄賂單獨立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1:51 第一財經日報
目前公安機關打擊商業賄賂的困難主要在于發現難、取證難、認定難和適用法律難 本報記者 趙杰 馬曉華 發自北京 針對打擊商業賄賂活動中的困難,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研究室主任朱少平日前建議為反商業賄賂單獨立法,以提高其法律位置和實施效率。 朱少平是在昨天閉幕的“反商業賄賂高峰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圍繞現實中反商業賄賂的困境等問題的討論,形成了此次論壇的焦點。 執法之困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柯良棟告訴記者,目前公安機關打擊商業賄賂活動中的困難主要在于“發現難、取證難、認定難和適用法律難”。 “我們公安辦理商業賄賂案件,取證難歷來都是老大難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前提是無法可依造成的。”來自南方一個省份的公安局法制辦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 西安市檢察院的一位人士認為,由于我國法律缺失,在辦理商業賄賂案件的時候,給檢察工作人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我國沒有法律對‘初查階段’進行規定,導致我們不能像國外那樣可以監聽、監控”,另外,現有程序法規定中的條款并不適合商業賄賂的規律。 另外,對于“商業賄賂”的名稱的爭議以及執法主體交錯復雜等問題,也成為現實中的“執法之困”。 上述西安市檢察院的人士認為,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一直將商業賄賂案作為賄賂案件的一種普通類型對待,“應對一般商業賄賂行為和商業賄賂犯罪的界限做出專門規定”。 一位與會的人士則認為,在治理商業賄賂過程中,法律應在實踐基礎上對執法主體予以明確,“哪類案件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辦,應該非常明確”。 立法路徑之辯 朱少平認為,我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后,對反商業賄賂進行了一系列的政治辦法,同時《刑法》和其他法律對反商業賄賂也有所體現。“從制度上講我們已經有了初步的制度雛形。” 但是,他同時認為,就整個商業賄賂治理工作來說還有很大難度,主要就是表現在很多政策界限不清楚。由此他建議制定一個獨立的法或者決定,“比如《反商業賄賂法》或者《反商業賄賂的決定》,有針對性地做一個規定,對反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會有很大促進。” 柯良棟也呼吁完善立法,提供實際需要的、操作性強的法律文本。同時,要“建立完善的規則和制度加以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胡云騰則認為,有必要在更好地利用現有法律體系的前提下做好司法解釋和統一思想的工作。 胡云騰認為,目前我國刑法關于商業賄賂的規定已經相對比較全面,“目前關鍵是將十幾個刑法條文和相關法規解釋好,更加適應當前的需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陳國慶透露,“兩高”針對商業賄賂罪名的司法解釋目前正在研究中。他認為,目前法律的適用上容易產生較大分歧,行為主體的界定上有很多不同的認識,“這些必須通過解釋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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