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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企業(yè)破產法長期利好資本市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何鵬

  在資本市場,提起破產法,很多人想到的是上市公司金身不破神話的破滅,質量不佳的企業(yè)慘遭淘汰,投資者慘遭連累,等等。

  然而,在全國人大財經委企業(yè)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看來,企業(yè)破產法的出臺對于上市公司而言,不是利空,而是一項長期利好。

  專家普遍表示,破產法的制定與普遍實施是一國市場經濟體制最終基本確立的重要標志之一。新企業(yè)破產法為債務人、債權人、投 資者、職工等每一方主體都提供了最大限度維護自己權益的法律制度,同時也為每一位參與者提供了明確的預期,資本市場的參與者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將會更加規(guī)范、更加有效率地運作。

  上市公司是

證券市場的基石,而新企業(yè)破產法在給那些“問題”公司帶來壓力的同時,也給這些公司創(chuàng)造了更多“新生”的機會。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劉俊海教授說,新企業(yè)破產法的順利通過,使得曾經認為擁有不破金身的上市公司也難逃死掉的命運,自此

資本市場具有了自我排毒的功能。

  但劉俊海也同時表示,新的破產法也并非要將“問題”上市公司統統送進“火葬場”,為謀求多方利益的最大化,遵循企業(yè)維持原則的精神,提供了重整制度。

  全國人大財經委企業(yè)破產法起草工作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欣新告訴記者,在新破產法里,一方面遵循世界各國的規(guī)律,還是保留了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廢除舊的整頓程序,然后制定了一個重整制度,而重整是目前世界各國公認的挽救債務人最為有利的一種制度,并多數運用于大型公司。

  王欣新說,重整是剛剛通過的企業(yè)破產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進行了許多程序設計來保證重整的成功率。

  與舊法不同,剛剛通過的企業(yè)破產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的指出,該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重整計劃草案,需要按照擔保債權、優(yōu)先權債權、工資債權、普通債權等進行分類,然后分組表決。“通過這種設計,所有債權人的利益都得到充分的尊重,”王欣新解釋說。

  新法維護債權人利益的手段還充分體現在打擊破產欺詐上。

  王欣新說:“原破產法將債務人隱匿財產、私分財產歸類為可撤銷行為,事實上這些行為從理論上講應該是無效的,原法僅禁止債務人低價處分,而對實踐中出現的高價買不值錢的東西卻無可奈何,原破產法也沒有規(guī)定破產欺詐的民事責任。”

  類似的還有多處,而剛剛出臺的企業(yè)破產法全部進行了“撥亂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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