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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償順序重新界定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平衡了勞動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權益,首次規定金融機構破產事宜,為外資全面進入提供便利 本報記者 何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昨日下午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高票通過。該法不僅重新界定了企業破產清償順序,平衡了勞動債權與擔保債權的權益,還首次規定金融機構破產事宜,為外資的全面進入提供便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說,企業破產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基礎性法律,完善的企業破產制度對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企業破產法通過,標 志著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已經完成一個階段性任務。 法律規定,企業破產要向法院提交職工安置和工資支付情況,企業負責人失職導致企業破產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與此同時,《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安建說,金融機構破產須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 企業破產法起草于1994年,2004年6月首次提交審議。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將同時廢止。 當日會議還表決通過了監督法和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前者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后者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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