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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洗錢立法探足洗錢風險的灰色地帶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14:26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25日電(記者白瀛 吳晶 周雷)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二次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刪去了此前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的具體規定,但仍保留原則性規定。這表明中國立法開始“探足”房地產銷售、珠寶交易等可能出現洗錢風險的灰色地帶。 今年4月,這部反洗錢法的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時規定: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都有履行反洗錢的義務,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從事房地產銷售、貴金屬和珠寶交易機構、拍賣企業、典當行以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這些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承擔重點客戶身份識別和對賬戶、資金往來情況監測,向公安、工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等義務。 然而,此次審議的草案卻刪去了相關的具體規定,僅在“總則”中保留了對這些機構反洗錢義務的原則性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陳舒說,立法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規定是必要的,但這些機構對于如何預防、監控洗錢活動,還缺乏實踐經驗,具體的操作規定值得商榷。 有關單位在草案征求意見時指出,中國法律未準許典當行、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客戶信托、委托的財產,因此這些機構一般不存在被用以洗錢的可能;相反,投資行業發生洗錢行為的可能性很大,法律卻未予規定。因此,此次審議的草案取消了對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列舉。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行長繆曼聰表示,隨著社會資金流動速度的加快和領域的拓展,洗錢滲透的領域可能會擴大且更加難以辨認,因此宜籠統規定,為今后留有空間。 草案在“附則”中增加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其履行反洗錢義務和對其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繆曼聰認為,反洗錢法草案的前后變化雖然體現了立法的前瞻性,但也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亟待進一步研究和改進。 據介紹,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系統是洗錢的易發、高危領域,但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正在利用珠寶、古玩以及貴重藝術品,在非金融領域進行走私和變現。 據估計,全球每年的洗錢數量相當于世界經濟總量的2%至5%。在中國洗錢的資金規模無法確定,但洗錢對中國經濟的危害不可低估。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數據,自2004年4月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成立至2005年9月期間,累計接收本、外幣可疑交易報告65.44萬筆,金額2480.23億元人民幣和769.2億美元,基本涵蓋了全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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