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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權力尋租 貪官一窩窩被煤焦燒焦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12:04 新華網
案件涉及煤礦開采審批、安全生產管理、煤焦經營和煤炭企業改制等各個環節 近年來,隨著煤焦市場火爆,一些貪官抵擋不住誘惑,紛紛涉足這一“沃土”,進行權力尋租。記者從山西省治理商業賄賂辦公室獲悉,去年以來山西查辦煤焦領域商業賄賂案件28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1人,移送司法機關13人。案件涉及煤礦開采審批、安全生產管理、煤焦經營和煤炭企業改制等各個環節。 包庇非法生產 2006年4月,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對山西煤炭安全監察局技術裝備處處長刁岷依法搜查,在刁岷的辦公室搜出現金近400萬元,由此挖出了山西煤炭安監系統一大窩案,太原市4名安監局局長、太原礦山設計研究院院長等相繼落馬。 今年3月,太原市檢察院收到一份舉報信,揭發太原礦山設計研究院院長孟某在辦理安全許可證時涉嫌商業賄賂和出具煤礦安全假報告,檢察機關當即展開偵查。 經初步查明,太原礦山設計研究院是太原市安監局的一個下屬單位,主要業務是對煤礦安全設計進行評測。2004年至2005年期間,隨著對煤炭資源的整合,新一輪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全面換發如期進行。因無此證不能生產,故不少有安全問題的礦主為求一張安全許可證費盡“周折”,同時也讓太原礦山設計研究院迎來巨大“商機”。作為太原市安監局的下屬單位,礦山設計院用其特殊的身份,快速瓜分著這塊巨大蛋糕。 2005年中秋節前,太原礦山設計研究院為某煤礦生產安全評估出具虛假報告,被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發現,為逃避處罰,孟某送給時任山西煤炭安全監察局技術裝備處處長刁岷5萬元,表示“心意”。從2005年到案發,為了得到刁岷的關照,孟某先后送刁岷數張銀行卡,金額2萬多元。 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個別領導在背后撐腰,孟某有恃無恐。為了順利承攬“業務”,孟某先后以各種名義分別給太原市萬柏林區安監局局長郝某、太原市杏花嶺區安監局局長奧某等安監局局長和太原市煤管局行業處處長丁某、山西省靈石縣煤管局局長楊某等人金額不等的回扣與好處費。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此外,山西省陽泉市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韓斌在煤礦保留、坑口復工、日常安全檢查等方面違反規定,包庇、支持盂縣西南關煤礦非法生產,收受礦主賄賂共計319萬元,另有161萬多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變相出賣焦炭出口配額 山西省焦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女董事長范萍,利用自己手中的焦炭出口配額,先后兩次收取賄賂達216萬多元,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范萍被捕前是山西省焦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工會主席兼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4月,山西省焦炭集團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際貿易公司)獲得2萬噸焦炭出口配額,山西汾陽市文峰聯合焦化廠(2005年3月更名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峰公司)銷售負責人孔某得知后,找到時任國際貿易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的范萍,商議2萬噸焦炭出口代理事宜。雙方商定,文峰公司付給國際貿易公司每噸182美元代理費,另付范萍好處費人民幣200萬元。2004年4月16日,國際貿易公司與文峰公司簽訂了2萬噸焦炭出口代理協議。4月19日,文峰公司將3000多萬元代理費付到國際貿易公司賬戶上,給范萍的200萬元好處費,則按事先約定從天津開發區恒信礦業有限公司打入范萍指定的山西晉西北鐵路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處賬戶。范萍將此款據為己有。 2005年10月,國際貿易公司又獲得2萬噸焦炭出口配額。當時已經是國際貿易公司董事長的范萍與文峰公司的孔某商議2萬噸焦炭出口業務時說定:文峰公司付國際貿易公司每噸9美元的服務費,另付給范萍每噸1美元的好處費。2005年10月12日,國際貿易公司與文峰公司簽訂了2萬噸焦炭購銷協議。2005年10月20日,孔某到太原,并電話通知范萍取16萬元好處費,范萍讓別人到國貿大廈一樓大廳代其從孔燕手中取回16萬元人民幣并代其保管。案發后,追回贓款216萬元。2006年5月19日,范萍因涉嫌受賄罪被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山西省煤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牛新民卻是采取默許有關煤炭企業緩交“一金兩費”,以幫助有關焦炭公司申報、發運焦炭作籌碼,借口兒子經商缺少資金等方式,分別多次向有求于他的焦炭公司索要錢款。此案目前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利用煤礦開采審批受賄 2005年7月,原山西省晉城金駒集團王臺煤礦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馬曉山因侵吞集體資產2000萬元,受到晉城城區檢察機關審查。據馬曉山交代,他在辦理沁水縣岳城煤礦采礦權延續手續和該礦違法占地過程中,曾向原沁水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梁有富行賄3萬元。2005年7月28日,梁有富被依法逮捕。檢察機關搜查梁家時,查出57張存折,存款金額達240萬元,另外還查出大量名煙、名酒和紀念品。梁有富被檢察院起訴,移交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梁有富在擔任沁水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于2004年3月至2005年6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受賄9萬元,非法收受他人2.5萬元,同時有204萬多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據此,沁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梁有富有期徒刑7年,其違法所得216萬多元被上繳國庫。 山西省運城市經貿委原主任王因定、副主任陳慧忠,在運城市焦化廠和國有船窩煤礦改制中,各收受競標人50萬元賄賂,幫助該競標人低價中標。王因定、陳慧忠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其余涉案人員均被處理。 (新華社記者 胡靖國 報道) (新華社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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