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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二例洗錢罪揭秘 通過地下錢莊溝通境內外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 02:44 東方早報
在昨天的反洗錢報告中,央行還披露了我國目前宣判的第二例以洗錢罪定罪的案件———福建泉州蔡建立、蔡懷澤洗錢案。 2005年5月9日,福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國與馬來西亞聯合破獲的“5·12”特大跨國制販毒案,對王清煌等15名被告做出一審判決,以制造毒品罪和販賣、運輸毒品罪以及洗錢罪分別追究上述15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其中,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蔡建立有期徒刑3年,并判處罰金33萬元;判處被告人蔡懷澤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7.5萬元。這是我國目前宣判的第二例以洗錢罪定罪的案件。 洗錢犯罪事實 經調查,2002年8月-2004年4月間,蔡清海將販賣毒品所得的贓款陸續通過菲律賓地下錢莊匯入我國境內地下錢莊。在蔡海清的指使下,其叔蔡懷澤、其堂弟蔡建立分別以各自名義在農業銀行石獅市支行、建設銀行石獅市支行開設個人賬戶,并將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贓款存入上述賬戶。其中,蔡懷澤建行、農行賬戶存入贓款共計人民幣350余萬元,蔡建立建行賬戶存入贓款人民幣660余萬元。事后,蔡懷澤、蔡建立將大部分贓款轉出。 在“5·12”案中,蔡清海利用蔡建立和蔡懷澤的賬戶進行洗錢活動的主要過程為:蔡清海通過菲律賓地下錢莊將贓款“匯入”我國泉州、晉江、石獅等地的地下錢莊;泉州、晉江、石獅等地的地下錢莊將贓款分別存入蔡建立、蔡懷澤的賬戶;蔡建立、蔡懷澤在蔡清海的指示下多次取現,用于購買車輛等用途。 洗錢活動特點 報告認為,蔡某等人的洗錢具有以下一些特點:一是利用地下錢莊進行“跨境”資金轉移。事實上,本案中菲律賓與我國境內的地下錢莊之間并未進行真正意義上的跨境匯款,它們的操作手法一般為雙方之間的賬面對沖。 二是利用發達的經濟環境掩蓋洗錢行為。本案中的資金交易行為均集中在 三是利用便利的金融服務達到洗錢目的。本案涉及金融機構(網點)遍布泉州、晉江、石獅等地;同時,蔡某等人熟練掌握了網上銀行、自助銀行和POS機等金融服務措施,使用 我國第一例洗錢罪是在2004年判決的。廣州海珠區法院認定被告人汪照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7.5萬元,并沒收被告人汪照的違法所得奔馳牌小汽車一輛。早報記者 艾勇 祝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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