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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70年大限后自動續期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0:54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秦旭東 北京報道 宣示性條款加強國資保護 “制定《物權法》既要體現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也要體現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 8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在作《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如此表示。 涉及國有資產的幾處修改,在草案里格外引人矚目。 其中,草案第五十條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保障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鼓勵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保護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合法權益! 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軼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這些修改也是草案向全民公開征求意見后,立法機關對一些意見的反饋。 “這些條款是宣示性的,和民法中的‘完全法條’不同。”王軼表示,它們意在表明立法機關對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志和決心。而并不能直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具體裁判規范。 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費應堅持 “國不與民爭利” 草案引人關注的另一個內容是,明確了私有房產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解決方案,即付費續期,通過向國家交納土地轉讓金而繼續使用,并將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分別對待,前者可以自動續期。這也是與四審稿相比的一個重大進步。 之前的草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外,出讓人應當同意。 五審稿對此做了修訂,區分居住用地和商業和工業用地,居住用地不需要申請,土地使用權70年大限到期之后自動續期,對后者則堅持之前的規定。 專家分析,這一改動對擁有私人房產的廣大民眾意義非凡。 因為按照之前的規定,到期之前如果不續交土地轉讓金,土地使用權將消滅,而按修改之后的規定,即使拖欠土地轉讓金,也不會導致自己的“物權”消滅,只不過是負有“債務”,這對房屋的居住使用干系完全不一樣。 但是目前的草案對續交土地轉讓金的標準等沒有更具體明確的規定。 有意見認為,對具體的費用問題,《物權法》不適宜做規定,可授權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規定。 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做法通常是以逐年遞減的方式向個人征收費用。王軼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應該貫徹這樣的一個原則——“國不與民爭利”。 農地和集體所有權問題未有突破 之前備受關注的農地和集體所有權問題,五審草案中并沒有突破,實踐中廣東等地關于農地流轉的探索成果也沒有被吸收入法。 草案只是補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另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了具體的承包期。 “基本上是延續了《土地承包經營法》的規定!蓖踺W說。 之前,許多意見希望草案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讓。這一方面符合市場化原則,利于解決農民的融資困境,同時也是促進農業產業化、消除城鄉差別的重要途徑。 《物權法》在經過五審之后,出臺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有望在明年初的人大會議上提交表決通過。 推動《物權法》盡快出臺是各方所期,但是法律出臺后的實施問題也為大眾所關注。 王軼認為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需要重視:一是對于法律中比較原則、概括的條款,法律實施特別是司法中存在巨大自由裁量權,可以通過法律解釋和司法判例來逐步解決。特別是涉及對私人財產進行征收、征用時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有賴于通過指導案例和司法實踐逐步類型化,協調好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關系,避免裁量中的隨意性,實現法制統一; 另外一個問題是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出臺。首要的是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法規,需要及早考慮。此外還有擔保物權中新規定的浮動抵押,涉及銀行和企業的合作,相關的金融監管法規也應該及時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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