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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問題均有答案 中國物權立法進入新階段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22:13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 新華社記者 鄒聲文 田雨 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在進行第五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讓人耳目一新。圍繞物權法的諸多爭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都在最新的草案中給予了明確的“回答”。有關專家分析,這意味著,中國物權法立法進入新的階段。 作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從目前的進展分析,全國人大常委會極有可能經過再次審議后,在今年10月、12月或者明年2月的常委會會議上,表決通過物權法草案,并以議案的形式將物權法草案提請明年3月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表決。 物權法的制定,與每位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自從中國于2002年12月啟動物權法立法進程以來,圍繞許多焦點問題,出現(xiàn)了明顯的不同意見。 到底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還是以保護公有財產為主,成為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在制定物權法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爭議。一方面,中共十六大關于“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和憲法修正案“私產入憲”的重大舉措,使相當多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將制定物權法與保護私有財產簡單劃上等號;而另一方面,近年來,屢屢發(fā)生的國資流失大案,又讓許多人將加大國有資產保護力度、防止國資流失的重任,寄希望于這部正在制定中的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五審的物權法草案鮮明地亮出了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的觀點:既強調要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同時又強調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 另外兩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最新的物權法草案堅持了此前的立場:“不開口子! 這一堅持的背后,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和國土資源部、農業(yè)部以及有識之士的共識:中國地少人多,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實際上是農民基本生產生活保障;從全國范圍看,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尚不成熟。 70年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我們的房子怎么辦?物權法草案初審時,有人“解釋”說,國家可以依法收回,而只需要給房主“相當于磚頭瓦塊成本”的補償金。這一說法,讓許多百姓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運焦慮不已,成為物權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百姓最為關注的焦點話題。 安居方能樂業(yè),目前的草案無疑讓那些為住宅命運操心的百姓吃了一顆“定心丸”。它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滿70年后自動續(xù)期,續(xù)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這意味著,老百姓依法繳納一筆費用后,依然是自己住宅的主人。 與征地拆遷相關的補償問題,直接關涉百姓切身權益,成為關注焦點自然在情理之中。在吸取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公眾意見后,物權法草案明確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必須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草案并新增規(guī)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城鄉(xiāng)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與征收條款相關的,還有關于物權法草案是否應該對“公共利益”作出具體界定的爭論。當下,許多地方征地用地制度極不規(guī)范,一些人打著公共利益旗號征地搞商業(yè)項目牟利,普通百姓特別是農民合法權益受到極大侵害,正是這一爭論的社會背景。 最高立法機關最終仍未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其給出的解釋是: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復雜,難以作出界定;征收屬于公權力的行使,物權法作為民事法律,不宜作出規(guī)定。 這一觀點,也得到了參加專題立法論證會的多數(shù)專家的贊同。與此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可由有關單行法律對“公共利益”作出規(guī)定。 此外,對于是否應該明確城鎮(zhèn)集體所有權的歸屬、小區(qū)車位和車庫歸誰所有、業(yè)主大會有無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的權利等立法爭論焦點,最新的物權法草案也都一一作出明確“回答”。 自2002年12月初審以來,物權法草案“不趕進度”,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在爭論和反復審議之中不斷完善。也許最后通過的物權法無法吸納每一個人的意見,無法使每一個人滿意,但這無損它仍然是一個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典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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