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草案已經具有可操作性建議盡快出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9:54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23日電 (記者 齊中熙 劉曉莉)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3日分組審議了修改后的企業破產法草案,參與審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草案經過幾次審議修改后,修改得比較細致,已經具有可操作性。
早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出臺了企業破產法(試行)。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1994年開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些委員認為,原企業破產法(試行)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部新的破產法應盡快出臺。
侯義斌委員表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過近30年的發展已取得了輝煌成就,新破產法的正式推出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達到更加成熟的程度。另外,1986年出臺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已不適應目前我國企業組織的實際情況,難以操作,也缺少挽救企業和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相應條款。近年來,我國的破產案件大幅度上升,這對企業破產法律的需求顯得更加突出,應該盡快出臺一部面向各類企業的破產法。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以及如何保護破產企業職工權益,是本次草案審議的一個焦點,一些委員對此提出了修改意見。
有常委會委員說,這次修改企業破產法,有關方面非常重視對破產人拖欠職工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額的優先清償問題。修改后的條款基本符合這一原則。但是,由于被拖欠工資、基本社會保險費用的職工比較分散,每一個職工平均被拖欠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的數額相對較少,他們在債權人中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債權人會議中應該賦予這部分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必要的權力,以確保他們基本利益的實現。建議對草案第57條以及其他相關條款作必要的修改,進一步明確被拖欠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費用的職工或職工代表按照什么程序申報參加債權人會議,以什么樣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意愿,怎樣行使表決權。
李重庵委員說,清償順序的問題很復雜,從立法上是一個難題,在實際上也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需要解決的問題,F在這個方案很好,同意這樣的修改。拖欠職工工資的問題,應該有一個治本的辦法,不能夠允許平時大量地拖欠職工工資,然后在破產的時候才來算賬。建議在其他相關立法的時候與這部法銜接好,一定要杜絕克扣職工工資的現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