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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泊爾并購承諾困境有正解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00:47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張德斌 在遵守承諾就無法實施并購方案、實施并購方案即要違背股改承諾的“兩難”情況下,蘇泊爾(002032)并購所遭遇的“承諾困境”能否求到正解?有關專家表示,在不違背股改承諾的前提下,現有方案進行適當調整后,仍可順利實施并購。 “蘇泊爾-SEB”并購案因其第一個提出要實施部分要約收購而迅速吸引了市場眼球。但問題接踵而來:實施“協議轉讓+定向增發+部分要約”的并購方案后,蘇泊爾集團持有蘇泊爾的股份占蘇泊爾現有總股本的比例將下降為0—17%,從而違背蘇泊爾集團在股改方案中作出的鄭重承諾。該集團曾承諾在2010年8月8日之前持有蘇泊爾股份占蘇泊爾現有總股本比例不低于30%。 顯然,當初作出上述承諾的時候,蘇泊爾集團并沒有考慮到今天會因此自縛手腳。有關專家表示,“蘇泊爾-SEB”并購方案如果沒有違背承諾這個“硬傷”,應該說是一個不錯的方案。在目前形勢下,要繼續推進并購,又不違背股改承諾,仍然有正解可求。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羅文志律師表示,蘇泊爾集團關于持股比例的承諾,是蘇泊爾股改方案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是方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類別股東表決通過的基本前提之一。如果突破30%這個承諾的持股比例下限,就意味著對股改方案進行事后調整。按有關規定,這需要重新提交股東大會進行類別股東表決,并重新報監管部門批準。如果經股東大會類別股東表決通過,并且監管部門無異議,那么現有并購方案仍可以繼續實施。 羅文志律師同時表示,由于蘇泊爾股改方案早在2005年8月8日就已實施,實際上已經不存在所謂“非流通股”,并且在12個月限售期滿后,部分原非流通股已經上市流通,F在再進行類別股東表決,已經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這個辦法只是在理論上成立,具體到蘇泊爾就走不通。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明良認為,蘇泊爾集團要想不違背股改承諾,就必須在并購實施后仍然持有蘇泊爾30%以上的股份。這是一個前提。所謂SEB能代替蘇泊爾集團履行持股比例承諾的說法,是不值一駁的。那么在遵守持股比例承諾的前提下,要讓SEB順利實施并購,就只能在SEB收購蘇泊爾集團所持的蘇泊爾股份后,蘇泊爾集團再將SEB收購(或參股),使SEB成為蘇泊爾集團的子公司,蘇泊爾集團通過SEB間接持有蘇泊爾的股份不低于蘇泊爾現有總股本的30%。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行人士表示,既然蘇泊爾集團打算把所持蘇泊爾的股份全部賣給SEB,那么讓蘇泊爾集團轉過來再并購SEB顯然是不太可能的事。比較現實的選擇是,SEB不去協議收購蘇泊爾集團持有的蘇泊爾那部分股份,而是直接收購蘇泊爾集團,然后再實施“定向增發+部分要約”,現有并購方案的后兩部分都不用大動。這樣在SEB獲得蘇泊爾控股權的同時,蘇泊爾集團名義上仍持有蘇泊爾30%以上的股份,并不違背股改承諾。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SEB收購蘇泊爾集團的思路比較可行。只是,與SEB協議受讓蘇泊爾集團所持蘇泊爾股份相比,這樣做的成本和效率都不會是最優結果。歸根結底,目前的被動局面都是由股改方案中的一句承諾所引起。 相關專家表示,這件事也給上市公司大股東提了個醒:決不要輕易作一些超出自己實際能力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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