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n';
//判斷articleBody是否加載完畢
if(! GetObj("artibody")){
return;
}
article = '
\n'
+ GetObj("artibody").innerHTML;
if(article.indexOf(strAdBegin)!=-1){
str +=article.substr(0,article.indexOf(strAdBegin));
strTmp=article.substr(article.indexOf(strAdEnd)+strAdEnd.length, article.length);
}else{
strTmp=article
}
str +=strTmp
//str=str.replace(/>\r/g,">");
//str=str.replace(/>\n/g,">");
str += '\n 文章來源:'+window.location.href+'<\/div><\/div>\n';
str += '\n |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不支持Flash
|
|
|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嚴格限制臨時凍結資金時間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17:53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22日電 (記者 劉錚 張曉松)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2日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對凍結可疑資金的時間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反洗錢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原先草案第三十條中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對有可能轉移至境外的資金,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并于七日內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不移送的,應即解除凍結;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凍結。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凍結客戶資金影響很大。對確有必要立即采取凍結措施,以防止將非法資金轉移至境外的,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臨時凍結決定是可以的,但對凍結時間應嚴格限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可疑交易活動,“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 這次提請審議的草案明確規定:“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后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為遏制洗錢犯罪活動,中國刑法在20世紀90年代就規定了洗錢罪,洗錢犯罪的刑罰手段包括最高可達10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沒收財產和刑事罰金。雖然洗錢罪已明確規定,但以洗錢罪定罪的案例近年來寥寥無幾。(完)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