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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草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 17:50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22日電 (記者 劉錚 張曉松) 在22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原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草案。 “名稱的改變主要是為了使本法的名稱與調整范圍相一致!庇浾邚娜珖舜蟪N瘯私獾健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本法的調整對象只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體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而不適用于只為成員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不從事經營活動的農業生產技術協會等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而國家現行政策中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包括上述兩類組織在內。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研究認為,草案所調整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實際上是國際上通常所稱的合作社。在農村改革實踐中,不少地方已將這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稱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的地方性法規也使用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稱謂。 為使本法所調整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其他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相區別,做到名副其實,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本法的名稱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并對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相應修改。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但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和困難:目前沒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規明確這類組織可以獲得法人地位,導致這類組織無法登記,影響了正常經營活動的進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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