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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行使審計執法權限應把握的程序和原則(06-8-21)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8月21日 17:20 審計署網站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執法權限作了調整和新的規定,增加和強化了審計機關權力。審計機關在行使這些權力過程中,必須按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堅持謹慎原則,注意掌握政策,嚴格遵守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因此,學習貫徹《審計法》必須與學習其他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規定相結合,因為《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審計機關行使審計權力過程中應遵守的程序和要求有的只作了的原則規定,有些程序和要求在其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筆者就審計機關使審計
權力應遵守的程序和要求作簡要的歸納。

  行使審計權 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是憲法賦予審計機關的職責,并以《審計法》和其他法律進一步明確。行使審計權必須首先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是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建立審計法律關系的開始,是行使其他審計執法權力的基礎和前提。《審計通知書》作為審計執法程序的第一步必須把握三點:一是一般情況下審計實施前三日送達,即被審計單位簽收通知書比審計日記第一天提前三個工作日以上。二是特殊情況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可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三是《審計通知書》必須按《審計法》規定的職責,依據審計不同種類,寫明審計執法的法律依據。如經濟責任審計依據審計法第25條,政府投資審計依據審計法第22條等。在審計實務中,有的審計機關《審計通知書》存在以工作計劃或政府工作安排作為審計執法依據的錯誤。

  行使檢查、調查權 檢查權是指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對被審計單位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進行檢查的權力;調查權是指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的權力。審計檢查和調查是審計機關最常見的行政執法行為。在一些基層審計機關,由于審計工作任務重,常常出現一個審計人員在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任務的情況,這其實是一種執法違法行為!秾徲嫹ā芳捌鋵嵤l例雖然對審計執法人數未作具體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屬基本法,《審計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屬部門法。因此,審計執法行為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程序要求和有關規定。

  行使查詢存款權 查詢銀行存款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具有查詢并取得證明材料的權力。查詢銀行存款分查詢被審計單位和查詢個人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兩種情況,二者遵循的程序有相同之處,也存在嚴格的區別。二者的相同程序主要是:依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1998審發第308號)規定,查詢人員要出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查詢通知書、審計通知書副本和審計執法證,要提供查詢的賬戶名稱、開戶行名稱、賬號,查詢時審計人員可以抄錄、復印、拍照,但不能將原件借走,并負有保密義務。二者的區別主要是:依據《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貫徹落實修訂后審計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審法發[2006]25號)規定,審計中發現單位存在公款轉入個人存款賬戶時才能行使該項權力,其行為的主要表現是從個人存款賬戶中頻繁支付應由單位公款支付的款項,將個人存折存放在單位財務部門保險柜內等情形,且無合法理由。

  行使暫時封存權 暫時封存主要是指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對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或其他必要情況下,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賬冊及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的會計核算系統,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凍結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封存權屬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慎重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遵守相應的程序要求。按封存的對象可將封存權分為三種,即封存賬冊、封存資產、凍結存款。不同的對象遵守的程序不一樣。封存資料和資產應把握如下原則和做法:一是被審計單位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資料和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二是封存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發封存通知書,載明封存 的依據、資料資產范圍、封存期限、被審計單位保管義務等;三是封存方式原則上采取就地封存,封存時雙方在場清點、填寫清單,雙方簽字各持清單,對封存的資產和資料要加貼蓋有審計機關印章的封條;四是審計機關及時做出處理,并解除封存,按國務院頒布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3條規定,應當在7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凍結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行使封存權有一個共同的原則要求,就是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行使通知暫停撥付款項權 通知暫時撥付款項權是指審計機關通知財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的權力。行使該項權力應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一是暫停撥付款項必須是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關的款項,其行為經制止無效;二是該權力的行使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 三是行使該權力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行使審計建議權 審計建議權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建議主管部門糾正,對相關責任人員,向有關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處理的權力。按建議處理部門的不同,行使審計建議權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一是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 、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方式是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出具《審計建議書》,主管部門不糾正的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二是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方式是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出具《移送處理書》。三是建議公安、檢察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及其他法律和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構成犯罪的進行處理。方式是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出具《移送處理書》。移送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機關處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需要,采取審計實施中移送和審計完結后移送。

  行使處理、處罰權 處理、處罰權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的權力。處理、處罰的方式是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出具《審計決定書》,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出具《審計處罰決定書》。行使處理、處罰權要注意三個關鍵問題:一是要告知被處理、處罰對象的法律救濟途徑,對財政收支審計的處理、處罰不服的,告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對財務收支審計的處理、處罰不服的,告知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對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要載明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審計處理、處罰時,有的審計機關適用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隨意性較大,沒有在處理、處罰決定書上說明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處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行政處罰法》第27條、審計署1號令《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規定》第15條的有關規定。三是要正確理解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律含義。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種類、幅度的最低限的種類以下選擇;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種類、幅度最低限以上選擇。(作者:武漢市硚口區審計局 劉運華)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審計機關和本網站的觀點,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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