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n';
//判斷articleBody是否加載完畢
if(! GetObj("artibody")){
return;
}
article = '
\n'
+ GetObj("artibody").innerHTML;
if(article.indexOf(strAdBegin)!=-1){
str +=article.substr(0,article.indexOf(strAdBegin));
strTmp=article.substr(article.indexOf(strAdEnd)+strAdEnd.length, article.length);
}else{
strTmp=article
}
str +=strTmp
//str=str.replace(/>\r/g,">");
//str=str.replace(/>\n/g,">");
str += '\n 文章來源:'+window.location.href+'<\/div><\/div>\n';
str += '\n |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不支持Flash
|
|
|
破產法還存在技術性問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11:18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秦旭東 北京報道 曾一度因為重大爭議而被擱置的企業破產法和物權法草案,將于8月22日至27日間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再次審議。 企業破產法草案在2004年6月和10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兩次,此后因為勞動債權與抵押擔保債權的優先性之爭而被擱置。 此后,經過全國總工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同金融部門的協調溝通,對這一重大爭議已經基本達成共識。 破產法起草專家組成員李曙光教授告訴本報記者,新的草案中規定,在一定限度內對“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社保費和補償金”優先清償,對勞動債權的三個部分區別對待,職工工資將優先于抵押債權,但有相關年限要求,而法定補償金、社保費用等部分則位列普通債權中的第一順位。 李曙光表示,“現在的草案有很多優點,也還有不少缺點,比如沒有規定個人破產,只能算‘半部破產法’,從操作、實施層面來說,還有很多技術性問題,比如破產財產管理人的任命權問題,破產重整的程序問題,可撤銷的行為、無效行為的確定等。” 目前,爭議比較大的是破產財產管理人的任命,現在的草案規定是由法院來任命。 李曙光說,破產造成的利益受損方,主要是債權人,原先1000元的債權,從破產財產中受償,可能只能拿回幾百甚至幾十塊錢,對破產財產的管理和相關收益的最大化,他們是最關注的。 不是由債權人會議任命的管理人,他是否能反映債權人的利益要求,值得推敲。法院是中立的第三方,由它來任命,可能存在尋租的空間,特別是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時候,破產企業所在地的法院,是否能保證來自外地的債權人的利益? 更重要的是,破產財產的處置,涉及到大量的商業安排,法院來任命管理人,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對法院負責,向法院報告,由法院來決定同不同意,實際上法院就要介入到這些商業交易和安排中來,這與法院的公權力性質不是很符合。 而且法院在決定商業安排的問題上并沒有專業優勢。另外,如果這些商業安排出現了糾紛,糾紛的解決還得靠法院,這就會產生沖突。從本質上來說,破產法是私法,涉及當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只是一個程序掌控者,否則容易造成公權的不適當干預。 此外,草案還有其他問題,比如法院的審級怎么確定,應該哪一個級別的法院來負責,怎么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破產法院的專業性,要不要設立專門的破產法院或者破產法庭等問題。 金融機構的破產是另外一個要點。現在的草案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破產,遵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這個法律出來后,會通過相關的行政法規形式作具體規定。 李曙光透露,在第二次審議之后,相關專家又提出應該將證券公司的破產納入這個條款,這個意見最終被采納。 而物權法草案此前已經經過四次審議,對于此次再次提交審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草案沒有做大的變動,現在看已經比較成熟了,希望能盡快出來。” 本次人大常委會還將初次審議禁毒法草案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同時繼續審議監督法草案、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反洗錢法草案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 議程中的這些法案,企業破產法和物權法尤為引人關注。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