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n';
//判斷articleBody是否加載完畢
if(! GetObj("artibody")){
return;
}
article = '
\n'
+ GetObj("artibody").innerHTML;
if(article.indexOf(strAdBegin)!=-1){
str +=article.substr(0,article.indexOf(strAdBegin));
strTmp=article.substr(article.indexOf(strAdEnd)+strAdEnd.length, article.length);
}else{
strTmp=article
}
str +=strTmp
//str=str.replace(/>\r/g,">");
//str=str.replace(/>\n/g,">");
str += '\n 文章來源:'+window.location.href+'<\/div><\/div>\n';
str += '\n |
此頁面為打印預覽頁 | 選擇字號: |
|
不支持Flash
|
|
|
中央與地方稅權劃分國際研討會綜述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4:38 中國財經報
●推進稅權劃分是為了讓政府間財政關系更具效率、公平和平衡 ●中國稅權劃分的改革要在五個方面進行 ●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收入權,比僅僅擴大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將產生一系列的收益 中國稅權劃分的現狀及問題 研討會對中國稅權劃分的現狀和問題進行了深刻的剖析。有專家認為,中國稅制的建立和稅權劃分的發展劃分為四個階段:1950年至1957年的稅權高度集中階段;1958年至1978年的稅權混亂階段;1979年至1993年的分權初步建設階段,以及目前的稅權劃分完善階段。中國的稅權劃分一直未能穩定,從1994年到2006年實施分稅制改革的12年,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發生了較大變化,集中表現為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大幅提高,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稅權劃分未能充分考慮市場經濟體制要求。 對于目前中國在稅收立法權限劃分方面還存在哪些問題,有專家認為:包括缺乏穩定性、立法主體之間的劃分不明確、立法權的劃分內容不盡合理、各級政府的事權沒有明確的界定等。稅收執法權劃分方面:執法標準混淆、稅收立法權與征管權錯位、多頭管理導致行政執法權分散等。稅收司法權限劃分方面:稅收征管秩序混亂、稅收司法權與執法權之間關系定位不明確、公安機關同稅務機關配合不協調、有關部門在稅收執法中法律責任和義務不明確、稅收司法權配置不合理等。 另外有專家重點從財權、事權、稅權相匹配的角度來分析中國目前稅權劃分問題,認為最大的缺陷在于地方政府承擔了財政支出70%的責任,而收入卻不足50%,地方政府之間存在稅收能力和可持續收入流的差異,從而導致隨著地方稅收入流向發達省區,導致資源配置的惡化。而且,中國目前的稅權劃分只涉及到中央和省一級政府,并沒有針對省級以下政府進行特定安排,從而造成稅權劃分在地方政府層次無序、紊亂,也減少了地方政府的責任和收入的可預見性。 也有專家從地方政府人力資源、技術支持、協調能力等方面來分析,認為在現有條件下,地方政府并不具備獨立行使稅權的能力,中國稅權改革的路徑選擇必須考慮這個因素。稅收收入和稅權劃分的原則 所謂稅權劃分實質是國家政府間和國家機關間涉稅權力的分配。從稅權劃分領域看,稅權劃分可以區別為中央機關之間的橫向劃分和中央、地方政府之間的縱向劃分。從稅權劃分形式看,稅權劃分可以區別為稅基分享制和收入分享制。而公共產品理論和財政聯邦制是稅權劃分的經濟理論基礎。 專家們認為,在缺乏可預期、透明、有效的財力平衡安排的前提下,對于存在多級政府層次的國家,要達到每一級政府支出責任和收入能力相對平衡的目標,稅權的合理劃分是至關重要的。通常認為,各級政府間的稅權劃分要達到兩個目標:一是為每級政府提供其支出所需的稅收收入;二是避免把一些不適合本級政府的稅收權劃分給該級政府。要實現這樣的目標,稅權劃分不能脫離各級政府的經濟角色,特別是不同政府各自的事權和財權。 關于稅權劃分的原則,專家之間有一些不同意見。有專家從稅權劃分改革的操作性和經濟原則上,提出:體現宏觀經濟穩定政策的稅收應劃歸中央政府;累進所得稅應該在那些寬稅基能夠有效實施的轄區內使用;累進和再分配的稅收更適合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應選取那些能提供穩定的收入的稅種;次級政府,適合選用流動性較小的稅基;次級政府間分配不均衡的稅收應劃分給中央政府。 還有專家立足稅權劃分的指導性原則,認為:地方政府的收入要穩定,易于管理;任何稅權的重新配置都要與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相對應;地方政府需要更多的預算自主權;考慮財政橫向均衡的效應;稅權劃分的決策要考慮稅收管理權的安排。 也有專家針對中國的實際情況,指出稅權劃分要依據下列原則:法定原則;效率原則;財權與事權相適應的原則;循序漸進原則;與國家政體相一致的原則。 與會代表均認為合理的稅權劃分將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積極影響:將有助于緩解不同區域間收入差距;將有助于地方政府擁有更多的自主權并且能夠更確切地了解他們的未來稅收收入的狀況;將有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滿足納稅人的需要;將有助于減少地方政府對不均衡甚至扭曲的地方收入機制的依賴。 在研討會上,大多數專家認為,稅權劃分不應該單獨實施,事權的界定是稅權劃分的核心,而轉移支付的完善也可以履行部分稅權劃分的功能。所以,有關稅權改革要同步協調進行,其改革的最終目標不僅是滿足地方政府的收入需要,而且要使政府間的財政關系更具效率、公平和平衡。稅權劃分改革思路 關于中國稅權劃分的改革,專家們提出了許多有建設性的思路。 專家指出,中國稅權劃分的改革要在五個方面進行:一要由憲法和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明確規定我國稅權劃分的基本模式。二應合理規定中央和地方稅收立法權劃分。中央稅和共享稅的立法權全部歸中央;全國統一開征的地方主體稅種由中央統一制定基本法律法規及實施辦法,給予地方適當的調整權;對一些不會影響資源合理流動,符合地方特色的小稅種,由地方決定是否開征;取消地方設立的各種具有稅的性質的收費項目,改為規范的稅收形式征收。三要規范收入歸屬方式。明晰中央與地方乃至地方各級政府的收入界限,同時轉移支付制度成為平衡地方最終收入支配權和支配能力的重要制度。四要夯實執法基礎,理順稅收執法關系。五應減少稅收司法層次,簡化司法程序。 專家指出,對現行分稅制進行改革,給予地方政府更大的收入權,比僅僅擴大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將產生一系列的收益。首先,將幫助扶貧財政政策的實施。其次,擁有自己的收入來源,有利于地方政府自行安排支出,從而能有效地回應地方的需求。第三,稅權劃分安排的改變使得地方政府擁有更多的自主權,并且能夠更確切地了解他們的未來稅收收入的狀況。第四,地方政府擁有更多的稅收權力會使之更好地滿足納稅人的需要。地方政府的活動將受到更有效的監督。第五,有助于減少地方政府對扭曲和不均衡的地方稅的依賴,包括對組成預算外資金的收費的依賴。 另有專家建議,在省級以及省以下各級政府之間應建立起透明和穩定的收入分配安排。一種可能性是省政府在中央稅稅率的基礎上加征新的附加,從而實現中央與省級政府稅收收入的共享。
【發表評論 】
|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