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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投資四種情形將被否決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3:53 證券日報
國資委發布相關實施細則 □ 本報記者 劉麗靚 為了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工作, 國資委制定并于日前印發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國資委要求今后中央企業在境內的固定資產投資、產權收購、長期股權投資活動,應遵守該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規定,對出現不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違反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非主業投資不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影響主業發展的;資產負債水平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情況,視為存在嚴重問題,國資委將予以否決。 《實施細則》規定,國資委受理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的報送、重大投資事項的報告,并依據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和審核管理。對實行審核管理的企業非主業投資項目,國資委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給予書面回復。回復一般分為“通過”、“提示”和“否決”三種方式。 國資委對投資項目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提示時主要依據是否符合《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定量指標的要求:即在企業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圍,影響主業的發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企業投資中,自有資金占總投資的比重是否處于合理范圍內(一般為30%以上);企業總投資規模是否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主要是企業資產負債率是否處于合理水平;企業新開工項目占年度投資額的比重是否處于合理范圍內。 《實施細則》指出,企業投資活動應遵循《辦法》第六條規定,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研究提出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納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其中,定量管理指標應當主要包括:企業發展規劃期內非主業資產規模占企業總資產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資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合理比重的內控指標;企業發展規劃期內資產負債率的控制指標;企業內部投資收益率的控制指標。未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可參考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出。已建立指標體系的企業也可參考相關參數進行修正;發展規劃期內各類投資活動中自有資金的合理比重;發展規劃期內各年度新開工項目投資額占總投資的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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