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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非主業投資控制在10%以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李雁爭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投資監管首次出臺量化標準。國資委昨天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簡稱細則)規定,中央企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一般應控制在10%以下。 《細則》要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主要依據投資方向、投資資金構成、投資規模和占企業年度投資額比重共四個指標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其中明確規定,在投資方向中,非主業投資占總投資的比重不得影響主業的發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在投資資金構成中,自有資金占總投資的比重一般為30%以上。 專家介紹說,《細則》之所以只制定了參考性指標,是考慮到央企的性質不同。例如貿易性企業,由于貿易行業整體虧損,必須有一定的副業來維持經營;而石油、治煉等行業則不存在這種情況。 《細則》還要求,企業要制定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報國資委備案。企業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八方面內容:企業負責投資管理機構的名稱、職責,管理構架及相應的權限;投資活動所遵循的原則、決策程序和相應的定量管理指標;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工作的管理;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產權收購和股權投資項目實施與過程的管理;項目后評價工作體系建設與實施的管理;投資風險管理,重點是法律、財務方面的風險防范與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責任追究制度。 此外,國資委將依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和審核管理,并對其擁有一票否決權。 專家認為,根據《細則》的相關規定,困擾央企多年的“亂投資、亂擔保、亂借款”現象將得以有效遏制。 7月1日起,《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正式實行。該《辦法》涉及的監管范圍主要包括央企在境內的三類投資活動,即固定資產投資、產權收購和長期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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