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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發布規定稱外資并購不得影響國家經濟安全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 07:59 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家路美 日前,商務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兑幎ā分赋觯鈬顿Y者并購境內企業,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規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規定》明確,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并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監管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采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規定》要求,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并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采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規定》就“特殊目的公司”作出了特別規定。境內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向監管部門報送包括特殊目的公司最終控制人的身份證明等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于其所對應的被并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應調回境內使用。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 《規定》還就反壟斷審查進行了說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監管部門報告:并購一方當事人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超過15億元;1年內并購國內關聯行業的企業累計超過10個;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已達20%;并購導致并購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市場占有率達到25%。此外,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將進行審批: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在我國境內擁有資產30億元以上,或當年在中國市場營業額15億元以上;境外并購一方當事人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達20%等。 《規定》明確,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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