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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安監總局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發布相關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14:34 中國財經報
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聯合制定發布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近日,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下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規模和管理作出規定。風險抵押金的具體存儲金額為:小型企業不低于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于100萬元;大型企業不低于150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于200萬元。風險抵押金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辦法指出,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要求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具體數額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要結合企業產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 辦法提出,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安全監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手續。 辦法強調,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省、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辦法明確,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共同負責;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省、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并經過省、市、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辦法要求,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全監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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