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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1萬美元:立法滯后催生外匯非法買賣嗎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2:16 第一財經日報
背后速讀 鄒旭東涉嫌非法經營外匯的案子,曾被上海媒體報道為最大的地下錢莊。然而,其律師辯稱,無論從證據、操作手法、賬目上鄒旭東都很無辜,而專家覺得傳統外匯管制是導致上述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 本報記者 沈柬貝 發自上海 鄒旭東由于涉嫌非法外匯買賣而被逮捕,現在正在羈押中,等待審理,審理日期是2006年8月6日。 關于此案,7月21日,被告代理律師、上海市萬邦律師事務所的沈新奇在電話里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從證據角度講,該案沒辦法與洗錢掛靠;從財務來看,賬目也是清清楚楚。問題出在鄒旭東的資金兌換上,但是資金從臺幣兌換成美元并不是發生在中國大陸,中國大陸現在的法律是否具備對臺灣地區兌換行為進行約束呢?” 沈新奇認為,案子之所以出現目前局面,與我國外匯交易管理制度與外貿發展規模不能配合有關。 洗錢行為可以認定? 2005年3月16日,鄒旭東等11人因涉嫌非法經營分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準逮捕。同年8月,一則“上海警方破獲特大地下錢莊”的新聞統發稿被各大媒體刊出,一時間轟動上海灘。 “‘1·17’特大地下錢莊案是迄今為止上海地區偵破的最大地下錢莊案,該案的告破,表明我國反洗錢工作取得了一次重大成果。”親臨慶功會現場的央行上海總部高層還表示,“為公安機關和人民銀行、外匯局聯合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協作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經驗,也為全國樹立了破獲此類案件的成功范例。” 但是,該案的審理卻很費周折,直到今年7月7日,沈新奇又接到了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通知書,審理將延期至8月6日。 該通知稱,“因辯護人再次申請延期審理,本院已依法予以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之規定,本案審理期限與被告人的羈押期限依法調整為: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 2006 年8 月6 日。” 而此前法院給沈新奇的通知,該案審理期限截至2006年7月7日。 據上海市公安局送達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訴意見稱: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犯罪嫌疑人鄒旭東為獲取非法利益,伙同楊某某、丁某某、范某某使用上海博坤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臺博粘膠材料有限公司等6家單位的境內外個人賬戶、公司賬戶,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活動,交易金額5981.2萬美元。 2006年4月10日,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以“觸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均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12名犯罪嫌疑人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經歷了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延期兩次三個月,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和法院兩次延期審理兩個月,此案審理最后期限推遲到2006年8月6日。 不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鄒旭東的案子構不上嚴格意義上的“洗錢”罪名,但其躲避國家外匯管制的做法確實有擾亂金融秩序之嫌。 并不唯一的灰色洗錢 2004年初,甘肅亞盛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盛公司”)決定投資美國牧羊基金500萬美元,并委托境外公司GEMER INVESTMENT HOLDING IN TERNATIONAL CORP (下稱“GEMER公司”)作為融資管理方。 為了將手頭的人民幣資金折換成美元,GEMER公司的白某聯系到鄒旭東,之后由鄒旭東以境外新世紀公司的名義與亞盛公司在同年8月簽訂《融資合同》,約定由新世紀公司提供外匯資金,代亞盛公司在境外完成對美國牧羊基金的投資,由亞盛公司在境內以人民幣方式歸還。 從上海復興明方會計事務所提供的第1746號審計報告及其資料顯示,2004年7月至11月,亞盛公司分五次將人民幣約5678萬元劃入上海浦霖特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浦霖特”,系鄒旭東控制)開設在交通銀行上海分行某支行的賬上,并于同期以提現和劃款方式提取。同年10月間,通過指令臺灣平宏企業有限公司在臺灣將與其換匯的美元通過開設在臺灣的福昌百貨等賬戶直接匯款,將美元匯往GEMER公司的賬戶。 只是此次投資成功的只有250萬美元,事后,鄒旭東再次通過浦霖特的賬戶將剩余部分約2680萬元劃至北京亞商投資咨詢公司(系鄒旭東控制),歸還給亞盛公司。 亞盛公司的操作只是鄒旭東系列運作中涉及金額較大的一次。“我所有的交易都是通過銀行進行。無論怎樣都想不通,現行的國家外匯政策,使自己成為一個‘地下錢莊’頭目。”鄒旭東在看守所里郁悶地嘆氣。 而事實上,通過境外平臺洗錢的做法并不是鄒的獨家發明。 近日,上海一家并沒有外貿代理權的公司剛剛把一大柜的鞋子從重慶轉往法國里昂。在讓法國方面將現金4.8萬美元打入張在香港的賬戶之后,他也是把4.1萬美元在國內的賬戶中以人民幣的方式交給重慶的公司。其中的7000美元就留在他香港的賬戶當作此次交易的利潤,并用做以后的資金。 張某表示,在香港開設賬戶并不簡單是因為稅收方面的原因,更主要的還在于國內3個月內是必須要結匯核銷,“美元不能長期固定放在賬戶里,這給我們經常性外貿交易帶來很多不便,每次又不得不重新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精神,境內機構的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要及時調回境內,未有規定或未經核準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結匯。 事實上,近年來國際間貿易迅速增長,2005年我國外貿總額達到1.4萬億美元,居全球第三,其中的外匯需求顯然是龐大的,究竟多少外貿企業是通過國家正常匯兌進行所有的外貿交易,這個答案顯然沒有人能給出確切的數字。 記者觀察 僵化體制與金融力量的沖撞 在眼下限額匯兌的情況下,銀行往往只給經營者開設額度非常小的外匯賬戶,其余外匯自動兌換成人民幣。這種做法在業內人看來往往是“非常沒有道理”的舉措。一位貿易公司的張經理稱,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形成灰色地帶灰色操作。 一個最好的數字注腳便是,199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時,國內外貿總額在3000億美元,而當前我國的外貿總額卻已經達到1.4萬億美元。 可是根據《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大額外匯資金交易卻仍限于“企業或個人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所有現金外匯交易;企業當日單筆或累計等值50萬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現金外匯交易”。 “早年的外匯管理法律在當年要求外匯收支平衡的背景下是適應的,但隨著當前外貿總額的迅速擴大,這樣的法律與當前市場實際顯然已經有所差距,在管理上也力不從心。”沈新奇指出,而且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管轄范圍顯示是境內不是境外。“眾所周知,港、澳特別行政區內,貨幣結算和兌換都是自由的,其外匯的匯兌不屬于我國規定的交易場所,更何況臺灣地區。” 從審計報告中可以看出,鄒旭東在對境內人民幣的收支有一個平臺,進行統一調配;境外也有外幣平臺予以調配。無論境內外,在調配上發生缺口或余額時,鄒旭東便會即時在二者之間調劑。從形式上看,外幣進出國境線時都是通過合法的渠道,也就是通過國家批準的銀行出去。所有相關的銀行對鄒旭東掌握的資金平臺進出,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認定鄒旭東在臺灣地區用臺幣兌換美元的行為為非法買賣外匯,缺少法律依據。”沈新奇說。 在長期從事國際貿易反傾銷訴訟的上海高朋天達律師事務所余盛興律師看來,僵化機械的管理方式給當事人造成很大不靈活,這過程中一些人就沒有辦法按照普通的渠道滿足需求。而鄒旭東正是看準了這個需求,但又沒有采取一般意義上的買空賣空倒來倒去的做法。“比如對甘肅亞盛購買美國基金的操作,鄒旭東將用剩的2600多萬元退給人家,這里邊說明也有他們的一個潛規則與灰色信用。” 余盛興指出,傳統外匯管制主要擔心金融不穩定、不安全,“怕外匯流出去會造成國內外匯儲備不足,而大量外匯流入則擔心炒作。” 但對于企業正常業務運轉帶來的外匯需求,在外匯管制上還稍顯落后。“而且金融機構對沒有對外經營權的企業服務也跟不上。”李曙光認為,中國的外匯管制給很多企業、個人從事相關資金交易時帶來許多禁錮,“改革當前的外匯審批制為報告制度是貿易發展的大勢所趨,對于大額交易的下限更應該有個提高。” 不過在商務部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眼里,現在太多主張金融開放的人純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有資本外逃背景關系的人,希望有這樣的機會。”他說。 在分析本案隨著國家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和調整后,梅新育表示:“現在放松,不等于以前的不應該,我認為不能用現在的制度改變來衡量,這樣的問題會在越來越多的國際貿易實際操作中遇到。” 不過,梅新育始終堅持掌握外匯管理主動權的觀點,比如外匯管制政策,在過去的金融危機中所發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為什么中國沒有發生危機,就因為我們國家外匯監管體制的堅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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