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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報道:KTV千億利潤再分配困局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24日 07:43 北京現代商報

  文化部即將啟動“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要通過點擊率向KTV收取音樂版權費用;與此同時,國家版權局也做出決定,KTV從下個月起要按照營業面積向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繳費;雙管齊下鎮在KTV頭頂的兩沓賬本,再加上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宵禁令”。

  不到半年時間,順風順水、生意如日中天的KTV周邊連布三子且步步為營,每年上千億
元的財富也不得不擺上再分配的圓桌……

  KTV一年唱響上千億元消費量

  “卡拉OK”一詞源于日本,唱卡拉OK也是從日本傳入中國的。據日本“全國卡拉OK事業者協會”統計,日本全國唱卡拉OK的人數大概為4820萬人,而除了KTV,還有很多被稱做“酒場”的地方,這里的卡拉OK消費量也不可小覷,日本人一年在卡拉OK上的花銷大約為8000億日元,相當于逾546億元人民幣。

  日本音像制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KTV要按照其面積大小來繳納音像制品使用費,日本KTV按面積分為33平方米和66平方米兩類,前者每月繳3500日元(約239元人民幣),66平方米的每月繳8500日元(約581元人民幣)。音像公司和KTV之間有個充當“收費員”的中介機構——著作權協會,KTV每月向著作權協會繳納音像制品使用費,著作權協會則每季度一次地將這筆費用轉交給音像出版機構。不按時繳費的KTV將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場處副處長林曾偉告訴記者:“北京的此類娛樂場所有1000多家,目前經營狀況都不錯。北京KTV多是‘量販’式經營,這個詞源于日語,指的是透明、自助和平價的消費方式。”僅北京就有1000多家,而據央視報道,“我國目前大約有10萬家KTV”。按照平均每個KTV有20個包房計算,每個包房每小時即使只賺10元錢,一年的消費量也有1240億元。

  盜版猖獗引來重拳砸向KTV

  琳瑯滿目的歌曲給KTV帶來如此大的消費量,而它們的創作者卻常常不在受益者的名單上。“我從來沒有拿過KTV一分錢。”水木年華的主唱繆杰向記者哀嘆,現在制作一首MTV的成本大概在6萬-10萬元,這最基本的投入就已經很難收回成本了,如果再加上維權支出,成本太高了,“現在很少有歌手愿意出MTV了,這就是現在中國唱片業的現狀。”

  不僅KTV存在音樂電視作品侵權問題,國際唱片業協會統計顯示,目前中國音樂市場大約90%為盜版,盜版音樂市場規模已達4億美元左右。現在的唱片公司很難靠發行唱片掙到錢,其中來自盜版的阻擊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于是,在文化體制改革年的2006年,維護音像知識產權的第一拳便砸向了KTV。文化部和國家版權局近日接連對KTV發出了繳納著作權費用的“通諜”。

  文化部將建立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是由北京中文發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來運作的,這個公司由中文發文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而后者的控股者則是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根據計劃,該系統2006年底完成試點后,2008年將完成全國推廣。具體運作中,“中文發”只是提供中介服務,幫助版權人代收費用,而收費主體則是具體著作權版權人,繳費主體是相關的文化娛樂場所。

  而國家版權局批復同意由中國音像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按照國家版權局公告的收費標準,決定對卡拉OK廳使用音樂電視作品收取使用費。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的負責人表示:“我們討論的標準是按照營業面積、營業規模來收費。最終決定按包間收費,這比較符合中國現狀,因為一些KTV對歌曲點播次數統計不準確。”只要著作權人在音像協會登記,協會就會負責維護其知識產權,協會出面向KTV收取相關版權費用后會轉交給著作權人。

  兩部門重拳杜絕盜版等音像不健康現象的同時,是否會滋生出新的“不健康”?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所副所長向勇表示出自己的擔憂,“文化部是管理內容的,但是它下屬的公司參與建立系統、收費,介入太深了。政府是市場的守夜人,只是負責市場游戲規則的制定,介入太深則會出現靠行政手段搞市場壟斷的嫌疑。”

  爭議

  水木年華主唱繆杰表示:“如果按照點擊率付錢,一首歌一次也就1毛錢,這樣消費者一小時點擊10首歌,也不過1元錢,消費者1小時多支出的一兩元對唱片經紀公司來說,利潤會增加很多。”

  在公眾看來好似并肩為音像公司獲取正當利潤而戰的兩個部門卻并非聯手行動。

  收費并非文化部管轄范圍

  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和中國音像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的“卡拉OK音樂電視收費”,一個是文化部批準的,一個是版權局批準的。究竟該由誰來扮演“音像著作權收費員”的角色?

  中國音像協會相關負責人坦言:“文化部是管內容的,收費應該是版權局的事。”他還強調,由音像協會來負責監管實施音樂作品盜版問題,這是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

  “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是基于2006年3月1日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對娛樂場所內容管理的要求,由文化部授權文化部文化發展中心進行建立的。文化部只能對文化作品的內容進行管理,建立一個統計點播次數的系統,只能對歌曲的點擊次數進行管理,收費不是其管轄的范圍。即便收費,標準也應該參照版權局的有關規定,而不是自行制定收費標準。而且,行政部門建立一個系統,系統的建設成本肯定來自納稅人的稅金,考慮到還有一些不會去KTV的人,行政部門就不應該拿公共財政來支付公共產品。

  有專家認為,“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將經過審查、授權的歌曲加入曲庫,杜絕了不健康的歌曲,但這種行為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選擇權。歌曲在公開發行時,已經過了有關部門的層層審查和批準,而“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還要對已經通過審查公開發行的作品進行“再審”,這就有些自相矛盾了。文化是多元的、具有包容性的,如果通過某個標準來決定歌曲的準入與否,勢必出現文化部門代替大眾審美觀的質疑,造成文化市場“同一首歌”的局面,對整個文化產業的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音像協會應是授權收費方

  相比“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的底氣不足,“卡拉OK音樂電視收費”標準可謂“根紅苗正”、理直氣壯。

  中國音像協會相關負責人分析稱:“我們和文化部的相關卡拉OK管理系統不一樣,文化部目前是做試點,而版權局法規一出臺就是針對所有KTV的。”

  “卡拉OK音樂電視收費”這一標準來源于2005年3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只有經國家批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才能向經營場所使用的音樂作品、音樂電視收取使用費”的規定,國家只批準中國音像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這兩家機構收取使用費。據了解,1988年成立了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1990年成立了中國版權研究會,并于2002年更名為中國版權協會;1993年成立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1998年成立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目前,中國文聯、中國作協、中國電影家協會等作者協會團體和圖書出版、音像制作、軟件開發等版權產業的行業協會,成立了專門的版權維權組織。目前,中國音像協會已得到使用作品中90%以上的版權授權,具備了代表權利人收費的法律資格。

  各方聲音

  專家:文化體制改革形成“KTV圍棋格局”

  面對不同行業、不同部門進行不同收費標準的問題,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所副所長向勇認為:“這是中國文化體制改革過程中特有現象。不同部門對同一行業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管理,這種多頭管理造成‘圍棋’格局,這是我國的監管體制造成的。不僅唱片業如此,動漫產業也是這樣。”

  向勇認為,唱片業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由行業協會來實施版權監督,進行收費等。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也曾表示,因為音樂作品一旦發表,一方面作者無法與全國各地的表演團體、娛樂場所、廣播組織等使用人直接交易;另一方面使用人也無法為海量使用的音樂作品去一一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成功做法是通過建立代表權利人利益的法律中介組織,集中向使用人發放許可,并將收取的使用費按照使用的實際情況分配給各個權利人。這就是所謂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這種制度既可解決權利人無暇行使其權利之憂,又可解決使用人海量使用作品的簽約之苦。

  KTV:播放歌曲其實是給歌手做宣傳

  記者采訪了京城一些規模較大的KTV,在他們看來,歌曲能在KTV播放對于歌手而言是很占便宜的好事,這算是給歌手們做了宣傳。唱片業業內人士對記者坦言:“一些有名的KTV牛極了,即便一些唱片經紀公司和這些KTV有合作協議,唱片公司收到的價錢也是十分‘優惠’的。”

  很多音像制品市場準入上出現的漏洞無疑成了理直氣壯KTV盈利的空子。有人為記者舉出2004年底廣州加州紅卡拉OK、朝歌、錢柜、TOPKTV等因侵犯著作權等類似情況被推上被告席的事情。當時,廣州卡拉OK經營者們還成立了律師組,準備聯手回應投訴或訴訟。當時就有人明確表示,華納作為境外公司,沒有資格起訴加州紅、朝歌、錢柜等卡拉OK經營者,因為華納公司還沒有在中國注冊。

  消費者:95%不在乎每小時多付一兩元

  業內人士指出,如果把版權費用全部轉嫁到KTV消費者身上,則1小時要多掏一兩元。

  記者隨機調查了一些消費者,95%左右的人認為,只要有需求就去消費,不在乎是否多給了一兩元。這些愿意交費的人理由各異,有不少人認為消費者應該交版權費用的20%,KTV應承擔大部分。有50%以上的人認為,在KTV產生的播映費用應該由KTV廳和消費者各承擔一半。有20%的人認為對于繳納100%的播映費用沒有意見,因為“KTV也要賺錢呀”!

  另外大約5%的消費者則不同意每小時增加一兩元,這些多是歡唱時間長且消費能力一般的年輕消費群。他們多喜歡在上午和夜間的KTV非黃金時間段消費,看中的就是收費低,一些KTV的非黃金價格低至每小時5元。對于他們而言,1小時貴一兩元錢的漲幅不是小比例。

  維權案例

  □ 2003年年底,華納唱片公司和正東唱片公司分別將宜禾錢柜和美樂迪訴上法庭,這兩家KTV分別將郭富城的三首歌和陳慧琳的三首歌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兩家公司因分別使用了三首歌被判賠償唱片公司1萬元。

  □ 從2004年3月開始,國內外50家唱片公司及其代理公司針對國內大大小小近2萬家KTV企業所進行的版權訴訟。50家唱片公司包括華納、索尼、環球等世界級的唱片公司。2005年下半年后,上述官司陸續有了結果。在濟南,2005年8月,包括阿米果、好樂迪、幸福時光、東方之韻等在內的9家KTV,被判存在侵犯中國唱片深圳公司及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MTV作品著作權,并判處一首歌賠償權利人2000元;在鄭州,被告的KTV企業也基本敗訴;在廣州,KTV業主被判賠償數萬元的高額版權費用,直嘆“版權猛于虎”。

  □ 2004年,因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卡拉OK歌曲,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又將北京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康體娛樂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賠58萬余元。這是全國首例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名義提起的涉及侵犯表演權的案件。

  □ 2006年1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深圳辦事處狀告深圳天籟村KTV娛樂城在未支付版權費的情況下,將20首音樂作品用于經營目的,要求其賠償音樂作品詞曲版權費,每首歌1萬元,共20萬元。音著協的代理律師指出,“在MTV版權糾紛中,維權的主體是唱片公司,他們維護的是自己拍攝的MTV影片的放映權,而不是歌曲本身的版權。如果歌廳不使用唱片公司拍攝的MTV,而使用自己拍攝的MTV,那么唱片公司就無‘權’可維。”

  法規鏈接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著作權法》

  第四條明確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事實上,目前MTV的出版、傳播根本沒有遵循電影般的嚴格審查標準和程序,接受的僅僅是唱片式的簡單審查。唱片公司既要主張放映權,又不想接受審查,這種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事在世界各國都應是行不通的。KTV使用的MTV從正規渠道購入,則已支付相應費用,所以它一經銷售就不能進行二次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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