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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的回扣確定律師霸王地位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12:10 法制早報
□實習生 許晨暉 中國律師從事房地產按揭業務被訴第一案開審 中國律師從事房地產按揭業務被訴第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備受業界關注。 2006 年 7 月 10 日 ,森豪公寓騙貸案中的律師孔衛東、戰軍坐上被告席。法學博士、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許蘭亭擔綱孔衛東的辯護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當家人李大進入席旁聽。 檢方認為,兩名律師被控在森豪公寓騙貸案中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向銀行出具 161 份內容失實的法律意見書,造成銀行損失 6.6 億余元。為此,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就 5 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 焦點之一 按揭律師是否有調查權力 “銀行的委托屬于格式合同,有很多不規范的地方。銀行拿同一份合同和我們不同的律師事務所簽,我們不能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修改,對律師是不公平的。”孔衛東甚感委屈地為自己辯護道,“委托有很多地方我是做不到的,比如律師沒有做調查的權力,但我不能提出異議。” “并沒有人脅迫你簽,你知道有問題為什么還要簽?”公訴人馬上反問。 孔衛東沉默了。 “律師作為法律界人士,有專業的知識。如果發現委托協議存在問題,應當及時提出。對于那些自己能力范圍達不到的委托,本來就不應該接受。”公訴人又進一步追加理由。 孔衛東先是沉默了片刻,之后無奈地說:“銀行業務科的科長程琳當時只對我說‘先試試看',‘有問題再說',但是后來也沒有再提過。”而在其后進行的法律服務中,他們并沒有對借款人資信狀況進行實質性審查。孔衛東在法庭上不斷地強調,由于律師沒有調查權力,他只進行了書面審閱,而非實質性審查。 焦點之二 只管書面上的“真實性”? 銀行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協議中明確規定,律師要對借款人資料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負責。但是真實性的標準是什么?怎樣保證真實性?銀行和律師都不清楚。 孔衛東認為,他的職責就是看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和申請表上的姓名一致不一致;有沒有首付款發票;收入證明單位的公章與復印件營業執照的公章是否一樣。這些工作是銀行要求的,他都做到了。至于接下來怎么做,銀行沒有規定,他也不知道。 對公訴人提出的“你去實地調查過借款人資料的真實性嗎?”的問題,“銀行沒有相關規定,我認為我的工作已經做完了,我只負責形式上的審查。” 孔衛東回答。 “律師只是收取服務費,并沒有收調查費用。如果實地調查,這部分支出誰付給我?況且律師的調查能力有限,我也沒有權利去調查別人。”孔衛東陳述自己的理由。 孔衛東的代理律師許蘭亭也認為,銀行沒有相關規定要求律師實地調查,也沒有這部分費用的支出,讓律師自己調查是不現實的。就銀行的規定,律師已經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調查是私家偵探做的事情。 焦點之三 面簽的可信度 為了保證貸款發放的安全性,銀行規定借款人必須本人當著信貸員和委托律師的面簽署相關的文件。律師在面簽的過程中也應對借款人的基本情況進行詢問,進一步保障真實性。 “面簽的時候都有律師在場”,孔衛東和戰軍相當堅定地說,“我們沒有時間的時候,也會安排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去。” 法庭質證與孔、戰兩人的表述大相徑庭。公訴人通過大量的調查取證,證明 50% 的情況下,面簽時沒有銀行工作人員和律師在場。 證人張潔提供的證言稱:“面簽的時候我沒有看到律師,也沒有人告訴我誰是律師,更沒有律師跟我談話。” 證人孫建軍是一位享受社區低保的殘疾人,月收入不足 1000 元。他曾經為了幫朋友的忙,以虛假購房人的身份簽訂了借款文件。孫建軍也表示自己不知道誰是律師,也沒有被詢問過。 面簽過程中還有一項重要的內容,就是律師與借款人談話,以談話筆錄為證。這個環節本應是律師解答借款人的問題,為借款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一個重要環節。 “我設計了一份談話筆錄的表格,借款人自己閱讀并且在上面劃鉤,”孔衛東對自己的設計很是得意:“問題都很簡單,他們自己應該看得懂,不需要我解答。” 公訴人對孔衛東的做法提出了異議:“交談是基本的交流手段,能夠了解借款人的素質,沒有言語交流是不能發現問題的。” “我只負責解答借款人的問題,”孔衛東坦言,“如果借款人沒有問,我自然也不會同他交流。” 焦點之四 法律意見書的效力 律師的最終工作體現,是向銀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對于法律意見書的效力,律師自身并沒有充分的估量。 公訴人指出,作為中介服務機構的律師事務所,其出具的意見有專業效力,對銀行的放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對此,被告孔衛東和戰軍都表示強烈的反對:“我們只出具意見,放不放款還是由銀行決定。” 兩人的辯護律師也認為,法律意見書僅僅作為銀行放款的一個參考,律師并沒有權利決定是否放款。銀行業可以不采納律師的意見,但是銀行方面一直也沒有對律師的工作提出過異議。那就證明律師的工作沒有問題,銀行在貸款發放的過程中才起決定作用。 焦點之五 損失怎樣確定 經過檢察機關的認定,孔衛東出具失實的法律意見書 155 份,造成銀行損失 5.2 億余元。戰軍出具失實的法律意見書 6 份,造成銀行損失 1400 萬余元。兩人共計造成銀行損失 6.6 億余元。 公訴人指出,經有關專業評估部門的評估,森豪項目加上其負債,實際損失已經達近 10 億元。如此巨大的損失能否挽回還是未知數。目前森豪公寓項目已以 2 億多元的價格轉給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的損失是毫無疑問的。 孔衛東和戰軍都明確表示對損失的認定存在異議,而且認為銀行的損失“不應該算在自己頭上”。 “銀行從來沒有提出過律師在工作當中有什么問題,律師就銀行的規定已經盡職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戰軍的辯護律師強調:“至于銀行損失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借款人沒有償還能力,而是因為開發商發生了問題不再還款。將銀行的損失強加在律師身上,是極為不公平的。” 公訴人 為銀行防范風險支招 庭審后,記者采訪了擔任此次庭審的公訴人季紅海。對于森豪案件中暴露出的問題,季紅海認為由于處于銀行貸款業務初期,各方面都沒有值得借鑒的經驗,所以導致很多工作不完善。 季紅海介紹,消費者無權選擇律師的狀況是不合理的,應盡快改變。目前,廣東省的一些銀行在取消房貸險的同時,還向申請住房貸款的客戶免收律師費,這樣的做法應該在全國推廣開來。 銀行想通過律師來防范風險的做法是無可非議的,但不應該強制收取借款人的律師服務費,現在有些銀行不再委托律師事務所,而是在內部成立了法律部,專門負責審核借款人的資信狀況。 對于驗證借款人的收入證明情況,季紅海認為要求借款人出具稅后證明最有效,只要知道借款人交了多少所得稅,簡單計算一下,就知道借款人真實的月收入是多少了。 專 家 如此從業會被淡出 長期關注律師業發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誼認為,此案更多地暴露出律師辦理按揭業務中的不正當關系。 從森豪公寓騙貸案涉案律師孔衛東的陳述中可以看到,首先是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與兩家律師事務所簽署委托協議,協議中要求律師對借款人的情況進行初審。即銀行要求委托律師要對借款人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對其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并做出綜合分析;在此基礎上出具法律意見書。對此服務,銀行是不付任何費用的,而是強制買房人付費,這是不符合律師收費規則的。 其次,律師要將買房人按照貸款額的 3‰ 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的 15% 作為回扣返還給銀行。孔衛東認為 “ 這是行業慣例,別人也都這么做。 ” 給回扣本身就是違法的,況且這種行為導致了律師在銀行的保護傘下壟斷從業的不正當狀況,這是出問題的關鍵。 再次,目前的狀況下,由買房人付律師服務費的同時,得不到律師實質性的幫助,因為律師的利益是和銀行、開發商捆綁在一起的。這樣繼續下去,律師參與辦理按揭的業務會逐漸枯竭,最后被淡出。 陳誼介紹,律師參與辦理按揭手續是來自于港臺和國外的先進經驗。在國外,買房人辦理銀行按揭的一切手續都可以委托給律師完成,律師是由買房人自主委托的,而律師的服務相當深入、全面,購房者既不用跑路也不再麻煩。這樣律師實際上不僅起到了法律咨詢和公證的作用,而且是手續的代辦人。陳誼建議律師應該往這樣的服務方向拓展。 鏈接 出具證明文件 重大失實罪 《刑法》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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