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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投資亂局舉報者一審獲刑11年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1:56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 錢塘 發自杭州 近日,《第一財經日報》獲悉,浙江景寧法院已于本月中旬宣判紀敢云三項罪名成立,處刑11年,其他兩個自然人被判緩刑。 據本報得到的最新消息,紀敢云已于本月15日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全部一審判決”等。 景寧法院的判決書稱:“被告人紀敢云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紀敢云涉案,知情人士認為最初還要追溯到該縣自來水廠與當地一個電站項目的600萬元國資股權之爭。從2004年開始,時任景寧縣節約用水辦公室主任的紀敢云多次向縣、市、省、中央領導書面反映“股權之爭”問題。(本報6月29日A4版曾作過相關報道) 景寧縣檢察院于今年4月17日形成的《起訴書》對紀敢云及其他兩個自然人形成多項指控,并依法向景寧縣法院提起公訴。 5月11日,紀案在景寧縣人民法院開庭,紀敢云的辯護律師陳有西為其作了無罪辯護。由于案情復雜,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一個多月后,景寧檢察院曾向法院提交了撤訴書,其理由是“因本案事實和證據有變化”。景寧法院6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書》,準許檢察院撤回起訴。7月10日,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理景寧檢察院已經撤回的對紀敢云等被告的重新起訴,并以原合議庭對該案再次審理。 被告律師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有西昨天對本報記者稱,檢察院重新制作的《起訴書》,在原來的已經起訴過的第一節80萬元挪用公款的指控中,對31萬元增值部分進行了重新理解。“但重新理解是法官的權力,不是新的事實。法院再次受理是直接違法的。” 浙江景寧檢察院相關人士19日接受本報記者的電話采訪時表示,檢察院的一切程序都是遵循法律規定,“如有違法,案件法院也不會受理。”而景寧法院人士昨天也表示,不管是程序還是案情,法院的意見一切以判決書為準,“在判決尚未生效之前,不能發表任何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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