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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新消保條例直擊壟斷行業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 01:25 中華工商時報
【記者 管弦 貴陽報道】 增加醫療教育商品房及公用事業經營者義務具體規定 由于消費領域變化,現行《貴州省消費者保護條例》對經營者義務規定過于原則且范圍窄、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保護力度不夠、爭議處理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日益凸顯,使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時日顯乏力。為此,歷時5年之久重新制定的《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于日前正式提請審議。首次將醫療消費納入調整范圍,并對消費者投訴較多的醫療、教育、商品房等壟斷行業的經營者義務做了具體規定。其中對“經營者義務”的規定約占草案的46%。 草案提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給患者使用與診療護理無直接關系的藥品,或進行與診療無直接關系的檢查、檢驗。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應明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按依法核定的標準收費,并向患者出具載明收費明細項目、標準及金額的清單、收據或發票。不得自立、分解項目收費或提高標準收費,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應退還患者。 草案提出,若經營者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質量、面積、結構、朝向、樓層、交付時間等與合同約定不符;商品房外部環境以及其他配套設施與經營者的承諾不相符;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為買受人辦妥房屋、土地權屬手續,經營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要求退房的,經營者應當退房。 草案提出,從事非義務教育的學校或培訓機構,應在招生簡章、招生廣告中如實告知課程設置、師資狀況、學習培訓地點、教學設施、學費收取項目及標準等信息。若出現不具備合法資格招收受教育者;在招生簡章、招生廣告中作虛假宣傳;以虛構的保證就業等承諾誘導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等行為之一的,應在受教育者提出退學要求之日起10日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而從事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公用事業和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或雙方約定。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公示依法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強制收取預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經營者提供有償服務時,應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不得強制性收費。不得限定消費者在其指定的經濟點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此外,草案還提出經營者不得自行設定最低消費數額,而以促銷方式提供的贈品或免費服務,也應當保證質量,并承擔修理、更換的責任。同時草案還對經營者虛假“清倉價”、“優惠價”等行為提出了若干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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