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將借助外腦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14日 09:51 中國財經報 | |||||||||
“審計署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制等情形時,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或者直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日前,審計署發布《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做出上述規定。業內人士認為,此舉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國家審計力量的不足。 《辦法》明確,審計署可以聘請外部人員參與下列審計:一是國家建設項目審計;
聘請外部人員一般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選聘,對于特殊專業人員且不宜實行招標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選聘。審計署還要求相關業務司逐步建立聘請外部人員備選庫,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選擇備選庫中符合聘請條件的機構或者人員。相關業務司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擬聘請人員參加相應的業務考試。受聘人員享有審計法規定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檢查和調查取證等相關權限。有權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建議,對審計機關有關人員阻止受聘人員如實反映情況的,受聘人員可越級直接向審計署領導反映有關情況,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對于反映真實情況的受聘人員應予以保護和獎勵。 據悉,從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聘請外部人員的,擬聘請人員所在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是社會信譽好,近3年未因業務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擬聘請的外部人員一般應符合的條件包括:一是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和資格;二是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三是職業道德良好,近3年未受到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未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 (柴韜) |